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现行《刑法》对财产刑的规制力度也越来越大,给犯罪分子以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双重制裁,刑法的威慑力明显增强,对于预防、打击犯罪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但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规制,直到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被执行人张某受贿一案,北京四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中院立案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张某的银行存款;冻结、扣留、提取张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随后,查封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案外人吕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案涉房屋的执行,待确认其对案涉房屋的份额后,再拍卖张某对案涉房屋的份额。
日常生活中,我们比较熟悉民事财产的执行,比如贷款买房的个人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强制执行房屋来清偿债权。与之不同的是,本案是由于被告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产生的刑事财产执行,在处理这类执行异议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有一些不同之处。让我们一起来进行一下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是怎么转化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呢?
根据前面提到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刑事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刑事审判庭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移送执行表》,一起移送给立案部门。其中《移送执行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五)移送执行的时间;(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立案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当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收到“执”字号案件后,被告人就被称为被执行人了。
刑事涉财产部分案件立案后,怎么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呢?
《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本案中,四中院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并通过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张某名下房产,最终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为实现生效刑事判决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中院将该房屋依法在京东网拍卖,并通过把拍卖款上缴国库,最终实现生效判决。
如果刑事涉案财物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本案中,案外人吕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位于案涉房屋的执行。吕某认为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虽是张某婚前购买,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大部分房款为吕某个人收入支付。为证明其异议请求成立,吕某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购房款发票及还款存折等材料。
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即虽然案涉房屋系张某婚前购买,但是其对房屋享有部分实体权益,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的形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四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后认为,张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故异议人关于请求暂时中止对案涉房屋拍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外人通过提起执行异议,避免了房屋整体被拍卖后全部没收上缴国库,而是确定份额后再执行,有效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不同,如果对刑事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执行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只能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执行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另外,根据规定,刑事涉财产刑执行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开听证,最大限度维护案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