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赵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小贷公司借款7万元,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11.6%,还款期数24期。然而,赵某认为网贷年利率太高不合理,打算赖掉这笔“他认为是违法”的债务,于是更换了手机号和银行卡。
履行期限过后,小贷公司迟迟不见赵某还款,多次联系也未打通电话,于是依据借款协议申请了仲裁。仲裁庭在赵某缺席情况下,经审理支持了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决生效后,小贷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了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依法向赵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赵某的电话停机,通过借款时填写的居住地也无法联系到赵某。
为了迫使赵某现身还钱,法官通过线上查控系统查询了赵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号,但发现均没有余额可供执行,于是冻结了上述所有的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号。承办法官调阅了赵某的相关户籍和以往居住信息,认为赵某应该使用了他人银行账户且具备偿还能力,对赵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一个月后,消失的赵某终于出现了。
原来,公司派遣赵某出差,当赵某准备买票时发现自己成为了“老赖”无法买票,公司知道这种情况后准备把他从业务岗位换掉,此时赵某才意识到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严重后果。
于是,他着急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尽快把钱汇到法院账户,申请法院解除对其的限高失信措施。法官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赵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及时向法院交纳执行案款。
近年来,随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立和信用惩戒的深入开展,北京二中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持续加大并形成高压态势,让其无处遁形。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严格惩戒,进一步彰显公平正义,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