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中院民三庭葛红法官团队在审理的一起双上诉案件中,贯彻落实“五全”调解工作机制,真心实意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最终上诉人双双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该案系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诉称,王某与银行、商贸公司订立了《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约定了银行给予王某429万元的授信额度。商贸公司向银行提交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保证)》,自愿为王某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429万元的保证担保。银行向王某提供贷款后,王某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相应款项及商贸公司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王某、商贸公司订立的合同真实有效,银行向王某发放贷款后,王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商贸公司通过内部决议自愿为王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要求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请。王某和商贸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
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往往折射着群众民生的大问题。若仅仅机械判决,可能导致个人生活陷入窘境,企业经营受影响,不利于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为此,承办法官以“五全”调解工作机制为抓手,对案件“解剖麻雀”找问题、抽丝剥茧破症结。
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原系商贸公司的股东,其向银行借款系个人“经营项目”使用,目前王某因“项目”迟迟没有回款而暂不具备偿还借款能力,上诉的目的就是拖延诉讼,为“项目”回款争取时间;商贸公司认为银行贷款系王某个人使用,与商贸公司没有关系,商贸公司只是帮忙提供公司手续而已,并没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让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觉得十分冤屈。
承办法官与各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王某虽暂不具备履行债务能力,但日后存在偿还借款的可能性,而且王某陈述其个人名下的房产价值足以覆盖涉案借款,只是希望银行能给王某一些还款时间,所以承办法官希望银行能够从保市场主体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暂缓对该案申请执行,最终某银行同意对涉案债权暂缓执行,给王某筹措款项争取时间。
承办法官还对商贸公司进行了普法教育,指出商贸公司虽然本意上仅是为朋友帮忙,但其向银行提供了所有股东签字确认同意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履行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某追偿,以维护自身权益。
承办法官还告诫商贸公司,签字或提供公司手续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内容,想清楚法律后果,该拒绝时果断拒绝,否则日后想证明非其真实意愿,在举证上十分困难,也难获法院支持。
“五全”调解工作机制,是二中院立足中级法院受理大额商事案件特点,在商事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全流程”调解、“全景式”调查、“全局性”化解、“全网式”沟通、“全方位”送达等机制。即,坚持案件审理人员、审理进程与调解人员、调解进程双同步“全流程”调解;不局限于案情本身进行“全景式”调查;探索“全局性”化解,推动解决一件化解一片;拓展实现同法务人员、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的“全网式”沟通;创新“人传人、人找人”精准点位送达方式,实现“全方位”送达。
审结一起案件不是最终目的,“案结事了”才是法官的永恒价值追求。推动“五全”调解工作机制开花结果,让“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持续走实走深,真诚为群众解忧,尽心为百姓服务,司法为民,我们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