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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空挂户”逃避惩罚 北京二中院司法建议完善惩罚机制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8] 来源:北京二中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服装市场摊位租赁合同,后该摊位所在的房产经法院执行程序交付给乙公司抵偿债务。乙公司及属地街道办陆续发布服装市场疏解公告、疏解方案等,最终该市场关停。李某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公司连带退还其未使用期间的租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中,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法院遂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李某返还租金的请求,并认定市场停业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驳回了李某关于经济损失和违约金的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公告送达了判决书。

  然而当二审法官来到公司注册地址,物业公司确认该楼宇内并无该房屋,甲公司也未在物业备案。物业公司协助与涉案1102号房屋管理人取得联系,回复称将房屋部分面积出租给甲公司。但房屋外无甲公司标识,内为其他公司人员办公。法院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了开庭传票。

  经营主体虚构、虚报注册地址,案件审理中很容易出现找不到诉讼主体的情况,不仅延长诉讼周期,还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如何解决此类问题,二中院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健全惩罚机制,对于提供虚假证明且经查证属实的,要严惩,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推进事前核实制度的建立,即对申报材料中的经营场所证明严格审查;加强与司法机关特别是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可以加大查处力度。

  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对二中院司法建议给予高度重视,并就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告知具体应对措施:一是推行登记告知承诺制,严格要求企业依法守诺经营;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地址登记;三是增强信息互通,积极推动府院联动长效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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