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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手机激活后要求退货遭商家拒绝 法院:销售环节必须设置有效提示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1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赵赫 刘津宁
  2023年3月14日,北京四中院公布此前审理的一起网购苹果手机后,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纠纷。
  2020年11月,王某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店铺中下单购买全新苹果手机一台。王某于签收当日拆封并激活该苹果手机,后王某与店铺客服沟通,以手机屏幕有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店铺经营者以“拆封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拒绝退货。王某遂将某网络科技公司和网络购物平台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王某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告知其激活手机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手机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行业惯例。消费者在进行手机激活操作时,会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数据类使用痕迹,影响二次销售。该公司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以深色大字体写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手机产品一经激活后对其价值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故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但免于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销售者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本案中,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某网络科技公司在交易成功页面中的使用说明中进行了显著的告知,证明不了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了的单次确认程序。故法院未采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手机已被激活免于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抗辩意见,判决支持了王某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经消费者确认。设置确认程序的本质就是判断在合同成立时消费者是否知晓该排除条款的存在。如未经消费者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其“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即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可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该制度被认为是我国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核心的修改之一。消费者反悔权是单方面赋予消费者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其根本目的是给予消费者更多保障,防止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欺诈、误导消费者,改变远距离消费中因双方信息、地位不对称而带来的侵害,以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不平等的差异,更大程度确保消费者的意思表达真实,促进交易,推动市场消费。为更好落实该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了一经激活后对其价值会产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要排除适用该项规则,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该案就是适用该条规则做出的司法裁判。其典型意义在于,提示销售者按照上述规定,在销售环节设置有效提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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