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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倒中学生后逃逸 北京交警连夜侦破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08] 来源:北京交管局 作者:北京政法网

  一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剐撞自行车骑车人后,只做短暂停留,直接驶离事故现场,企图一走了之。没想到,十几个小时后,他便被“请”进交通队。4月6日,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被北京警方依法拘留。

  3月14日晚,在北京市海淀区京藏高速辅路上清桥以北发生一起电动车自行车与自行车事故。自行车骑车人是一名16岁的中学生,在当晚骑车返家途中,被一辆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刮倒后受伤,而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在短暂停车后驶离现场。受伤学生的家长赶到现场后,立即报警并带孩子到医院就诊,经检查,伤者手腕骨折、腿部受伤。

  接到报警后,北京交管局海淀交通支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因事发时间为夜间,现场位置又刚好没有监控探头,办案民警通过调取事发地点周边大量监控录像,终于发现事发时一辆公交车在自行车后方行驶,随后民警连夜赶到公交场站调取了这辆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确定了嫌疑车辆特征等信息,又进一步通过视频追踪,最终确定嫌疑电动自行车车主身份,原来,他是另一所中学的学生家长。

  3月15日中午12时许,电动自行车骑车人麻某某被传唤到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事发过程和事发后驶离现场的事实。原来,麻某某当晚骑电动自行车去学校接儿子,路上为赶时间,强行左侧超车过程中险些剐蹭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尾部,随后向非机动车道内变线时将自行车骑车人剐倒,发现剐撞他人后,麻某某并未下车查看倒地伤者情况,只是短暂停下车回头查看,便驶离了事故现场。

  据办案民警介绍,麻某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离开现场,已涉嫌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违法行为,同时《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明确非机动车在超越前方非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前方非机动车车辆正常行驶,故麻某某需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交管部门对麻某某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

  交管部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并等待交警前往处理,切忌为躲避责任而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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