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因施救他人而使自己受损又无人担责的事件,为保护善意救助者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从法律上规范善意施救的法律后果,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案情回顾
某物流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家住附近的马某见状立即跑去灭火,并因此受伤住院。经司法鉴定,马某已构成九级伤残。让马某心寒的是,在其住院治疗期间,物流公司一直未向其表示谢意,自己冒险相救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而自己的家庭却因为这次事故承受巨大压力。故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检察官解析
本案中,物流公司对马某的损害后果不具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也不能证实物流公司的行为与马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但马某在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损害而主动参与救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认定,由物流公司对马某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检察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见义勇为受害人的特别请求权,其构成要件如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二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人须因实施该行为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三是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的损害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有因果关系。该条文的增设将见义勇为行为与无因管理区别开来,使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范更加体系化,这是《民法典》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又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