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第24届北京冬奥会的开幕,新生偶像级运动员苏翊鸣、谷爱凌在雪场上展现飒爽英姿为国争光,彻底点燃了年轻人对滑雪的热情。
但是,冰雪运动毕竟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运动,如果不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很容易造成自身受伤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接下来
让检察官带您一起学习下
这些在冰雪运动中常见的案件吧!
案例1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滑雪季节,未成年人小王和亲友一同到某大型滑雪场滑雪。当日,小王穿上雪具后开始独自在初级道上滑雪,本案另一当事人小芳亦在此雪道上滑雪。小王在滑雪过程中摔倒,停留在雪道中间,被从身后滑过的小芳撞伤,小王经诊断为腰椎骨折。经审理,认定小芳在后方滑行,在其接近小王之前未采取充分必要的避让措施,导致两人相撞造成小王受伤,小芳存在较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小王系初学者,其父亲老王放任小王独自在雪道上滑雪,未对其进行相应的辅助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承担次要责任;滑雪场未尽到安全提醒及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案例2
未成年人小李和母亲一同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小李携带雪具乘坐滑雪场吊椅缆车到达平台,在下车过程中被缆车撞击摔倒后继续被缆车拖拽受伤。后小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李踝关节骨折、胫骨骨折。经审理,认定滑雪场未按照客运索道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李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小李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检察官提示
滑雪者:滑雪本身是一项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滑雪者应充分预见滑雪运动的危险性。滑雪前,滑雪者应当提前做好功课,穿戴好滑雪时所需要具备的安全护具,熟悉掌握《滑雪者行为规定》。在滑雪时,滑雪者的滑行速度和方式应当和其个人滑雪水平相符,并且应当根据地势、雪质、天气和雪场人口密度来选择以何种方式滑行,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前方滑雪者拥有雪道的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应当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安全的路线滑行,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应当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初学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应找教练或者懂得滑雪的人从旁协助,以避免意外的发生。
滑雪场经营者:滑雪场经营者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其对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亦应高于对普通人的标准,即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程度。根据《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要求,滑雪场经营者应当在滑雪场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及设备设施维护制度等;在滑雪场做好滑雪者的安全提示工作,包括在醒目位置设《滑雪者须知》、《滑雪者行为规范》及禁止、提示、警示、救援信息等标识;配齐配强雪上巡逻人员;做好滑雪场内安全设施的定期维护等。通过提升完善安全防护保障,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才能让每位滑雪者都有一个放心、愉悦的滑雪体验。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