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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施行 盘点《期货和衍生品法》亮点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20] 来源:北京市检三分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并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2013年开始起草,历时近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终于“破茧而出”。《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重点围绕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制度,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亮点1: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有效规范期货市场

在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方面,一直适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而本次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对期货的调整上升为法律,填补了资本市场中对期货的法律规范,资本市场“四梁八柱”法律制度初步形成。

亮点2:衍生品市场有法可依

期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是相互联系、相关促进的关系,《期货与衍生品法》不仅是对期货市场的规制,更是使衍生品市场有法可依,该法首次定义了衍生品交易,确立了衍生品基本交易制度,明确基本监管框架,对于发展我国衍生品市场具有重大作用。

亮点3:鼓励套期保值 规避市场风险

《期货与衍生品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明确持仓限额豁免,《期货与衍生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防范合约持仓过度集中的风险。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亮点4:“批准”改为“注册” 释放制度红利

《期货与衍生品法》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依法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决定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亮点5:举证倒置 拓宽交易者分类保护制度

《期货与衍生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亮点6:域外法律适用 促进金融大市场发展

《期货与衍生品法》专章规定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填补了我国期货市场境外管辖的空白,明确规定了对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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