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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付医疗费 法援助男童讨公道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14] 来源: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作者:北京政法网

  7岁的小明患有自闭症并伴随中度精神发育迟缓,父母离婚后,小明一直由母亲张某照顾,奈何长期的治疗费用让张某无力支撑,多次要求小明父亲王某给付部分治疗费遭拒,她只好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小明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呢?

  2019年5月,王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5岁的小明被判给母亲张某抚养。调解书载明,父亲王某须每月给付小明2718元抚养费,此外,因小明患有自闭症,康复治疗费用须按实际票据由父母双方分担。

  离婚后,张某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儿子,母子俩靠低保和王某每月给的抚养费维持生活。此后一年,张某分别在小明的康复训练、治疗、学前教育、口腔治疗、保险等项目上花费大量资金。

  因自己无力承担高额治疗费,张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承担小明治疗花费票据上的一半费用,却遭到拒绝。2019年8月,小明将父亲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给付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包括康复训练及配合活动、特殊教育、自闭症治疗和保险在内的票据显示的一定比例的费用,并向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出手助维权

  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丰富的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接到案件后,两名律师立即同小明母亲张某进行了谈话,阅读相关卷宗和资料了解案件详情,经深入研究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小明主张的费用均为其治疗自闭症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王某收入非常稳定,有住房无债务,有能力承担小明主张的费用。

  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且离婚时,调解书明确约定小明的康复治疗费按票据由双方分担。

  2020年9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依照婚姻法,判决王某给付小明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康复训练费及医疗费3万余元。

  二审期间,小明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将此案指派给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承办。两位法援律师积极与二审法院沟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按时出庭,最终,2020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明拿到了王某应给付的康复治疗费,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起来普法

  张某为了孩子的成长和安全,放弃工作一人带着孩子租房居住,生活艰难,因实在无力承担高额的费用而不得不暂停孩子的康复和教育。最终,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明的绝大部分请求,维护了离异家庭自闭症儿童的合法权益,让孩子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得以继续。

  实践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存在一定争议,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2021年1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单独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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