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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假结婚证、以亡母名义起诉......那些离谱事背后的法律

本站发表时间:[2023-02-20] 来源: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作者:
  拿走路边电动车筐里的手机
  算捡还是偷?
  办理假结婚证获得购车指标
  这合法吗?
  居民违规给电动车充电
  该怎么办?
  这些生活中的小事儿
  民法典这样解答!
  拿走别人车筐里的手机算偷吗
  案情回顾
  一辆电动车停在小区单元门口,车筐内放着一个手机。此时一名男子从旁边路过,纠结两分钟后,他看到附近没人便拿走手机逃离现场。男子离开不到10分钟,徐女士来到派出所报案,她说早上出门买菜把手机落在了车筐里,不到7小时民警就找到了这名男子。男子说自己不是偷,而是怕被别人偷走而替人保管。
  偷和捡的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偷和捡的区别比较明显,偷是非法占有公共或者私人的财产,具有主观故意,而捡则是不经意间占用公共或者私人的财产,具有非主观故意。
  案例中,电动车和手机都是徐女士的,一般认为手机并没有脱离徐女士的控制。这种情形之下,该男子认为的“捡”应当被认定为盗窃。
  为分遗产 男子以亡母名义起诉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日,李先生以母亲高女士的名义向房山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书,替母亲起诉宋氏5兄弟。
  2010年,高女士与宋先生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前宋先生有5个子女,2014年因棚户区改造,宋先生分得回迁房一套,房屋价值40万元。2018年1月宋先生立下遗嘱,在自己去世后,该套房产由高女士继承。2020年7月,宋先生病故,宋先生的5个子女不认可这份遗嘱,不同意将房产继承给高女士。于是李先生就以母亲高女士的名义把宋家五兄弟告了,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决给高女士继承。然而就在宋家五兄弟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他们告诉法官李先生的母亲高女士已经去世。
  2021年3月4日,房山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李先生当庭仍坚持母亲在世的说法,庭审结束后他的行为却一反常态。李先生说继父宋先生去世三个月后,母亲也去世了,当时自己忙于办丧事,根本没时间处理房产的继承问题。后来他怕自己没权利替母亲打官司,就向法院隐瞒了母亲去世的消息。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李先生罚款2万元。
  虚假诉讼
  其一,李先生母亲去世后,她便不再享有诉讼的民事权利,也就不存在别人代她上诉,此为第一处违法。
  其二,儿子明知母亲已经去世,即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下还提起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这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不愿结婚办假证
  冒充夫妻“转”京牌
  案情回顾
  某派出所接到线索,称有几对“夫妻”到车管所办理小客车过户手续,但这几人看上去实在不像夫妻,在提交材料时,还有一名男子在旁边出谋划策。
  经过调查,民警发现这名男子是一名黑中介,而女子靳某和她所谓的丈夫也不过在几分钟前第一次见面。原来,靳某没有摇号资格,于是通过中介联系想要弄到购车指标,由于靳某没结过婚,不想留下婚史,所以和中介讨价还价后,最后商定花35万元办理假结婚证,并完成小客车指标过户。
  自由行使民事权利是有边界的
  假结婚是按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但这种意愿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两个人登记就是真结婚,而靳某二人假结婚只是为了获得京牌。此外,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京牌不能买卖或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来获取,这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所以这种情况要坚决制止。
  居民违规给电动车充电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居民违规给电动车充电可以向居委会和物业反映,要求侵权人把电动车存放在指定的位置。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使他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房东将房屋卖给近亲属
  不用经过租户同意
  法律上所称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如果卖给他们,房主不需要经过租户同意。如果房主把房屋出售给房屋的按份共有产权人,也不需要经过租户同意。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房主要出售房子应当通知租户,因为法律赋予租户优先购买权。如果租户在收到房主通知后,15天内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另外,租户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如果其他买主出资更高或是付款周期更短,那么租户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事权利你了解多少?
  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9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方式之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据自己主观想法去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条件:
  一是民事主体有权利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符合公序良俗
  方式之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之间最核心的区别是:是否是以自己主观想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方式之三:法律规定的事件
  由法律规定,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方式之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取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0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自愿原则贯穿于民法典始终,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遵循自愿原则,这体现在:
  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不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
  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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