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
但现实生活中
常出现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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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房屋买卖
被监护人财产权益被侵害
阿正和阿华是阿红(均为化名)的兄长,由于阿红患有精神疾病,从1999年4月起,大哥阿华就作为阿红的监护人与阿红共同生活在其父亲承租的公房内,此外阿华的妻子李某、一儿一女三人也一同居住在此。同年9月,阿红与公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了该房屋,并于2002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2008年,阿红与阿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60%的产权出售给大哥阿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阿华并未实际支付房屋价款。2015年,双方再次签订买卖合同,将阿红持有的房屋产权全部出售给阿华,阿华自此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产权,但未实际支付房屋价款。
法律途径维权
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2017年7月,阿华去世,二哥阿正成为了阿红的监护人。为保障阿红的合法权益,阿正作为阿红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阿华与阿红分别于2008年和2015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9年1月,法院经过质证,认为阿华作为阿红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但在其担任监护人期间,却分两次通过房屋买卖形式将被监护人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且并未实际支付房款,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支持了阿红的诉求。
但阿华之妻李某及其儿女心有不甘,2021年,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阿红将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某等三人名下。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证据材料,判决驳回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法援律师助力
终止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为进一步维护阿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哥阿正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受理后指派了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的李潮律师具体办理案件。接案后,李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阿正了解案情,仔细阅读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积极同受援人和法院沟通案件进展,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争议房屋在此前经法院判决,登记在了阿红名下,已生效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为阿红,为二审开庭做了充足准备。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充分保障了阿红的合法权益。
观澜君说法
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