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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的钱法院为什么判我还?你还对“作保”不了解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0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曹建帅 高嵩
  近年来,有一些当事人因为为别人借款“作保”而被起诉到法院。法官一问,很多人都会说“当时借钱的人承诺就是让我签个字,这钱跟我没关系,是他自己还”。当知道保证的法律后果后,才发现为时已晚。
  同事帮忙签字作保被告上法庭
  曹某(借款人)为购买机械设备,找到张某(债权人)借款20万元,张某称借钱可以,但是需要有人为你作保。张某找到同事果某(保证人)请求为其借款签字作保,并向果某承诺该款项自己肯定能还上,与果某无关。果某同意了。
  后来,张某、曹某、果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曹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借款用途购买机械设备,借款期限6个月,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保证方式为果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20万元及利息,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落款有借款人曹某签字并捺手印,保证人果某签字并捺手印,出借人张某签字。
  张某向曹某转账20万元后,曹某向张某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有:今曹某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张某20万元整,果某作为保证人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并捺手印。
  借款到期后,曹某未能还款。张某持《借款合同》将曹某、果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曹某、果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与曹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提供了借款,曹某应当依约还款。故张某起诉要求曹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并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20万元及利息,张某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张某要求果某对曹某向张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果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曹某追偿。对于果某辩称曹某承诺该款项自己还,与果某无关,不同意偿还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密云法院一审判决:一、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果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曹某对张某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曹某追偿。
  判决后,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个人为他人借款“作保”在法律上称为保证。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和果某约定果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要与曹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没有对此约定,果某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曹某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后,果某才承担还款责任。无论何种保证责任,果某还款后,都可以依法要求曹某偿还代其偿还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是有期间的,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本案中,张某与果某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一年,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对此约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未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如果张某借款到期后一年内从未要求果某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果某无需再承担还款责任。保证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如果果某口头保证,不需要承担责任。
  用房产为别人借款作担保也是一种担保形式。本案案情未涉及此类担保方式,法律上称为担保物权。用房产作担保是为房产设立抵押权,要书面签订抵押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设立抵押权。设立抵押权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该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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