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明确12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为什么制定此文件?有何法律依据?主要内容有什么?北京市司法局进行了权威解读。
01制定背景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文件也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及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提出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0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清单》。
03主要内容
《清单》要素包括: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管理措施、行使层级7个方面;涵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4个监管领域,共12个事项。
1律师领域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2公证领域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3司法鉴定领域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4基层法律服务领域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上述事项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条件,方可不予行政处罚,并由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