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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艺焊接人员未安装粉尘收集净化设施 北京密云法院用司法利剑守护蓝天白云

本站发表时间:[2023-02-0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刘柏林
  通过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企业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是坚持大气污染精细化治理的重要举措。北京密云法院始终立足保障辖区生态环境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排放粉尘行为严厉打击,用司法力量守护辖区蓝天白云和群众美好生活。
  2021年5月24日,密云区某局执法人员对付某位于冶仙塔公园附近的铁制品加工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付某在此开展铁艺焊接业务,现场正在进行焊接工作,但未安装粉尘收集净化设施,导致粉尘直接排放到空气中,污染周边环境。密云区某局对付某未安装粉尘收集净化设施的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付某收到处罚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故密云区某局向密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付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密云区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审理中,付某表示将及时清理生产加工设备,停止污染环境的生产加工行为。
  典型意义
  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安装净化装置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大气污染,有效避免生态损害后果的发生。环境保护是全民共同责任,生产企业应自觉担负起污染防治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污染。本案系因当事人因未安装粉尘净化装置被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案件,密云法院通过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调行政相对人停止污染行为,严厉惩处了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害气体等违法行为,有效防止了大气环境继续受到损害,为辖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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