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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治癌症、高回报理财、低价旅行团……老年人的钱袋子是这样被掏空的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王浩雄 通讯员 牟文洁 张潇予
  理疗按摩治癌症?高回报理财惠及子孙?低价旅行团感受老年人的浪漫?随着老年生活的日益丰富,老年人所面临的“套路”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财产权保护、委托理财、外出游玩等财产权益纠纷愈发凸显。2022年9月28日,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实际案例,以案说法,提示老年人增强防范能力,守好养老钱。
  据北京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介绍,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民事案件8514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从案由上看,包括旅游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2017年至2021年,以判决方式结案3572件,以调撤方式结案3028件,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案件1914件,调撤率达36%。
  忽悠老人称办会员赠送“免费游” 结果公司偷偷跑路了
  发布会上,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介绍了两起现实中的案例。
  其中,北京居民赵先生称,2018年11月经朋友介绍,他在某公司办理“金管家”会员卡,当日刷卡支付8万元服务费。
  该公司口头承诺,办会员卡可以赠送一次日本游轮免费旅游,并赠送价值3万元至4万元的保健品,入会后还可享受每年3次5天以上的长线旅游,费用由公司承担70%,赵先生承担30%,并可享受每年25次免费一日游至三日游不等,服务期限为终身。
  赵先生说,办卡后,公司当月便安排了免费日本游轮,2019年也陆续组织赵先生国内游玩了4次。正当赵先生开心地计划2020年的出游时,他却发现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无奈之下,赵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旅游服务合同,并退还会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赵先生与公司协商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该合同履行约定。赵先生向公司支付了会员旅游服务费8万元,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该公司自2020年4月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其行为表明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赵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相应旅游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与公司的旅游服务合同解除,公司退还赵先生旅游服务费7。9万余元。
  高琳琳提示,近年来,老年人生活方式日益丰富多彩,“退休后环游世界”成了不少老年人的心愿。一些不良商家以此为“商机”,以低价游、免费游的噱头吸引老年人办卡或参团旅游,在旅游途中强行设置购物环节,有的甚至收到团费或“会费”后马上“跑路”,不少老年人落入消费“陷阱”。
  “一个疗程即可将癌细胞消灭” 保健中心虚假宣传骗走患癌老人治病钱
  北京的艾女士在某保健中心接受了一个月左右的理疗保健治疗,主要包括温汤、火炕、安抚按摩、用餐,期间艾女士共交纳费用3万元。
  艾女士称,保健中心宣传其拥有祖传秘方能治疗癌症等疑难杂症,承诺一个疗程即可将癌细胞消灭,没想到经过一个月所谓“治疗”,其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开始恶化,后去医院就诊症状才得到控制。艾女士遂将保健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医疗费并支付赔偿金。
  保健中心辩称,艾女士经朋友介绍到我中心养生调理,感觉效果不错,后在我中心做按摩保健服务6日,并支付2万元。并表示,中心并没有向艾女士进行癌症相关宣传,也未开具处方,其表述不符合事实。
  庭审中,艾女士提供了保健中心的宣传名片,载有“已攻克帕金森、脑瘫、癌症、糖尿病……”等内容。保健中心对此不予认可,并向法庭提交了艾女士的消费票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艾女士与保健中心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保健中心在对外宣传中存在夸大宣传的不当行为,对艾女士要求返还所交纳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艾女士作为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所接受的服务有所认知,保健中心也向艾女士提供了相应服务。最终,法院判决保健中心返还1。5万元服务费。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健意识的加强,中医理疗热潮持续升温,老年人因群体的特殊性,更是养生理疗队伍的主力军。一些养生机构在提供理疗保健服务时存在故意夸大疗效、虚假宣传推销的情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此提示,老年人要从正规渠道获取科学养生保健知识,发现身体不适时,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及时就医,切勿 “病急乱投医”。
  委托理财遭遇“打水漂” 老人诉退还本金获支持
  据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介绍,2019年,丁女士与某理财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公司为其代理操作在该公司开设的账户,账户本金10万元,委托期限1年。委托期间,盈利部分由双方协商分配。委托期限届满时,公司将投资本金打到指定收款账户。如一方违约,按照账户资金的5%承担违约责任。
  后理财公司期限届满后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本金,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本金、收益,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丁女士与理财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期限届满后,公司应当将账户本金支付给丁女士。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丁女士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5%的违约金。综上,法院判决公司返还丁女士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官提示,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理性谨慎,树立风险意识,“擦亮慧眼”。高额利润固然让人心动,但资金安全更为重要。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审慎阅读相关协议,充分认识交易风险及自身承受能力。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要做到“两看”:一看产品资质,仔细查看理财产品真伪,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均需在监管机关登记备案,消费者可根据产品专属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二看产品期限,消费者应及时向具有理财资质的银行员工明确产品投资期限,进而根据理想的投资周期进行产品选择。
  王磊表示,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金融理财诈骗花样百出。一些不法分子虚构包装所谓“高大上”的项目和“保本高息”的说辞,利用一些老年人法律知识不足、辨别能力不强、信息闭塞等弱点,诱骗其进行投资。法官提示,老年人一定要保持警惕,三思而行,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多和子女商量,同时保存好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减少损失。
  儿子竟擅自转移父亲财产 老人迫于无奈将孩子告上法庭
  王磊介绍,北京的王先生自老伴去世后再婚,平时不与儿子共同生活。2017年4月,王先生与儿子及其他亲属在老家家庭聚会,后王先生在亲属陪伴下去银行办理了密码重置业务,并将该银行卡、密码及本人身份证交给儿子小王。次月,小王将该银行卡内110万元汇入其个人账户。
  王先生诉称,儿子是在其不知情下将钱款转移的,平时儿子对自己不闻不问,自己绝不会把养老钱给他。因为儿子拒不归还,王先生只能诉至法院。
  小王辩称,在家庭聚会时父亲表示愧对子女,于是决定将110万元赠与自己及女儿。后父亲再三考虑,才将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给了自己。第二天也将赠与的情况告知了参加聚会的其他人,姑姑可以作证。因此,对转款行为父亲是同意且知情的,其无权要求将款项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该案中,小王认可由其自行将其父名下账户内110万元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称该笔款项是父亲对其的赠与。对于赠与合同,小王仅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在没有其他证据附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
  此外,小王作为子女,对王先生未尽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王先生称儿子常年对其不闻不问,因此,即使王先生将该款项赠与了儿子,其仍可撤销该赠与。最终,法院判决小王返还王先生11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子女晚辈总是把目光盯在老人的住房与养老金等财产上,尤其是对于再婚老人,生怕“肥水”流入外人田。甚至,有些本来不缺钱的子女也同样强行“看着”老人的财产或私自将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
  在此提示,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任意处分权,子女擅自转移处分老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百善孝为先”,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即使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被骗多半因为陌生人突如其来的“关爱”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表示,老年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较弱,常抱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对“免费”“低价”旅游等服务缺乏“抵抗力”,重价格、轻品质,易为微利所惑。此外,老年人在知识更新和获取信息方面与年轻人存在差距,对于虚假信息难辨真伪,加之对养生、投资等话题较为热衷,具有健康长寿和惠及子孙等心理需求,易被有心人利用,导致财产受损。
  多数老年人渴望得到亲情关怀,孤独感较强,而家庭成员常因工作忙碌等原因忽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缺少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不了解老年人的所思所想。面对陌生人递过来的“关爱”橄榄枝,老年人很难设防。部分老年人财产受损时,担心受到子女的指责埋怨,常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郑维岩表示,子女不仅要履行物质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还应当多与老年人沟通,特别是独居老人,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和情感需求,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动态,减轻老年人孤独感,子女的关爱是老年人健康最好的“保健品”。当发现老年人被骗时,要耐心予以开导,并立即报警,及时止损。
  另外,对于某些行业来说,行业监督管理不到位。违规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够、监管问责不力,导致虚假宣传屡禁不止。一些商家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册等方式编发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宣传时随意使用“免费”“稳赚不赔”“去除百病”等字眼,精准击中老年人心理,导致老年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受损。
  郑维岩建议加强养老行业整体监管力度,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进一步规范电视、网络广告宣传,严格审查违法违规广告,对商品服务中出现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强制服务、以次充好等不良经营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有力促进行业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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