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首例”案件,这些案件涵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知识产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等方面,以法为据、兼顾情理,以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捍卫英烈权益弘扬主流价值——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刘某系“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于2015年撰写案涉文章,某报社分社在网络平台上以《心声︱“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的儿子为捍卫英雄名誉写的一封公开信》为标题予以发布。某报社主办的杂志发布略作修改后的该文章,标题为《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刘某写给勇敢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的同志们的信》。洪某认为案涉文章中有对其侮辱、诽谤的言论,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报社立即停止侮辱诽谤、删除侵权言论,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洪某发表在先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和矮化“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历史共识相违背。刘某撰写案涉文章,某报社予以发表是对洪某文章的回应和批评,主要目的是消除洪某在先言论的不良影响,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刘某、某报社未侵犯洪某名誉权,判决驳回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依法捍卫了社会公众对歪曲英雄烈士事迹行为进行批评的权利,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保护英烈权益的鲜明态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是“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因发现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其“小度”智能音箱产品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并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操作,遂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过百度在线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xiaodu”作为特定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小度”和“xiaoduxiaodu”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属同类产品,子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生效。该案是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时回应了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发展中经营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对规范人工智能产品市场秩序、遏制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具有示范意义。2022年1月22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全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禁业案
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多次猥亵女童,在女童家人报案后被依法抓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2022年11月15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工伤认定新视角法理情理两相衡——韩文强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
职工在工作场所突发脑溢血,家属不愿放弃坚持要求医院持续抢救,后自主呼吸停止,靠呼吸机等外力维持部分生命体征,在48小时内已无生还可能,最终因继续救治将骨折才肯放弃。这同时也导致从诊断到死亡持续时间超过法定视同工伤48小时13分钟,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本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规定进行解释,不拘泥于条文字句的表面含义,将涉案的各种实质性因素和价值判断进行考虑,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该案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适当解释,使裁判结果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又与社会价值观相符,在时代需要和法律稳定之间达致平衡。
《工伤保险条例》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其立法本意在于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使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劳动者尽可能的享受相应待遇。家属坚持抢救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不应苛责。此种情形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视同工伤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该篇裁判文书荣获“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奖。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当庭宣判——董某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雷某某、任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某公司内,虚构王某等画家的字画能够短期升值,公司能够对外代卖,保证稳赚不赔等事实,欺骗李某某(女,65岁)、楚某某(男,75岁)等多名被害人高价购买字画等物品。被告人董某某、雷某某、任某某系公司销售人员,分别参与骗取人民币732600元、344260元、115720元。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雷某某、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分别围绕三被告人系初犯、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量刑具结书等发表了辩护意见。
该起养老诈骗案件由海淀法院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冲及人民陪审员赵卫民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海淀检察院检察长刘惠、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充分评议并进行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雷某某、任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董某某参与诈骗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雷某某、任某某参与诈骗的犯罪数额巨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三被告人伙同他人诈骗老年人财物,酌予从重处罚。该案是落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要求的典型案例,通过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惩治向老年人非法集资守护“银发族”财产安全——刘某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某平先后成立北京红舞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舞联盟”)等公司,伙同被告人李某鹏等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众筹开发老年人网络社交平台——“红舞联盟”手机应用软件为由,约定8%-14%年化收益率并承诺保本付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爱好广场舞的老年人公开宣传,刘某平等人吸纳原有社区广场舞队加入“红舞联盟”,将部分广场舞组织者、教学者发展为业务员,线下与老年投资者签合同收取资金。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平等人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亿余元。上述资金被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向业务员发放提成、投入“红舞联盟”应用软件运营以及其他经营项目,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3.3亿余元。
2022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李某鹏等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王某华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本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的刑法条文),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整治侵权盗版教辅尊重保护知识产权——赵某某制售盗版教辅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编辑、印刷并销售《百朗英语听力风暴高一英语听力》等六种图书共计60130本。经鉴定,上述图书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内容基本相同。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赵某某只承担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应刑事责任,赵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其所从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未盈利,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对在案扣押的侵权图书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在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中央宣传部印刷发行局、中央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教育部教材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启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中,该案入选制售传播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