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之际,北京朝阳法院民二庭应邀参加六里屯街道嘉福园社区“邻里节”,针对居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薪火雷锋岗”开展“订单式”普法服务。
法官进社区现场普法赢得居民好评
中医问诊,体质检测,义务理发,绿色置换……在嘉福园社区组织的“阳光邻里节”现场,民二庭“薪火雷锋岗”法律咨询台无疑是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倪世欣法官和邱堃法官支起小桌板,为热情高涨的居民解答各类法律问题。两位法官结合民法典规定,对房屋租赁、网络消费、继承家事等纠纷解决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通俗易懂的释法说理搭配详尽充实的普法材料,赢得了大爷大妈们的一致好评。
为精准对接群众司法需求,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二庭随后开展了专题普法讲座,柯岩法官围绕居民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讲授。
讲座开始,居民们共同观看了一段民法典宣传短片,对这部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典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
随后,柯岩法官就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着重对居民关注的租赁合同特别规定,如不定期租赁、装修添附、转租、买卖不破租赁等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并就民法典继承编中知识点解答了居民们的疑问。
租期内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如何维权?
承租人王某租赁出租人袁某的房屋,在租赁期内,袁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张某在房屋张贴通知,要求王某与其办理交接事宜。王某回复张某,要求其与原房主袁某沟通。协商未果,张某将房屋门锁更换。王某以房屋被提前收回为由向袁某、张某主张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项规定就是大家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新的产权人采取换锁等方式以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交接不畅引发空置损失该由谁承担?
2018年李某将房屋出租给某管理公司。合同到期后,2019年6月6日,李某再次与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2019年6月10日,某管理公司以自身经营策略调整为由提出退房并要求李某收回房屋。李某以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为由,不同意收房。2019年6月15日,某管理公司将房屋腾空、搬离,并于当日再次通知李某收回房屋,但李某始终拒绝收房,直至2020年8月,李某才收回房屋。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的房租。诉讼中,李某称2019年6月离开北京,11月回京,回京后一直联系某管理公司解决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案中,虽然李某不认可某管理公司提前解约的理由,某管理公司据此提前退租亦构成违约,但在某管理公司已腾空房屋并搬离且明确要求李某收回房屋后,李某仍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应对,事发一年后才收回房屋,故李某对损失扩大的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朝阳法院民二庭将继续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多元普法志愿活动,践行新时代雷锋精神,为园区企业、社区居民、学校师生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护航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