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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推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1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张昊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发布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情况。2022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2376件3943人,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7933件14449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373件252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44件900人。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将检察建议作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以“我管”促“都管”,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形成反假冒伪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依法惩治销售过期食品犯罪
  2021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前往广东省汕头市以低价购买过期或临期猪副产品,运至马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租用的冷库,后各自在微信群、朋友圈进行售卖,销售往来钱款及账目由马某某负责,再发至4人所在的微信群核对。同年3月,马某某通过王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向安徽省明光市王某丙(另案处理)销售过期猪肚和猪耳,销售金额58万元;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董某某销售过期猪肚,销售金额6.3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过期猪肚1055箱、过期猪耳120箱、散装猪肚若干。
  2022年6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丙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认定上游人员涉嫌犯罪。详细制作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深挖犯罪链条,追诉包括马某某在内的上游犯罪嫌疑人5人。
  针对马某某关于其与王某甲等人购进的猪副产品有部分是临期产品的辩解,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就涉案食品专业问题向专业人士咨询,区分过期食品和临期食品,并精准认定销售金额。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销售过期食品犯罪。加强检警协作配合,摧毁跨区“利益链条”,关联犯罪得到有效打击。
  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用,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座谈,充分研讨食品类犯罪案件预防和打击举措,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项治理活动,特别要加大对冷冻食品市场的检查力度,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2022年下半年,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8次,排查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件,公安机关已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3件49人,行刑衔接质效大幅提升。
  严惩网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2020年,刘某通过网络发布广告,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刘某明知夏某某等购买后用于生产、销售减肥食品,仍向其出售并告知添加比例及销售注意事项。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刘某销售给夏某某等西布曲明共170余万元。
  夏某某购进西布曲明后添加在食品中,制成减肥胶囊、减肥巧克力销售。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夏某某利用微信等发展下线曹某等人,向全国销售,销售金额48万余元。曹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8000余元。2021年3月,曹某卖给李某某的减肥巧克力被其女徐某某误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徐某某符合西布曲明中毒致心力衰竭及呼吸衰竭死亡。
  2021年7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夏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曹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98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曹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2万元至5000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接李某某报案后立案侦查,同日泉山区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就网络销售犯罪存在单线联系、涉案物品扣押、损害结果与销售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等提出4项意见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围绕被告人提出的主观上不明知等辩解查明犯罪事实,并准确认定了销售数额。
  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指出,刘某明知夏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系用于生产减肥食品,仍向其销售,并告知添加剂量及注意事项,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应从一重处,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准确认定罪名及数额,对禁用原料的提供者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能动履职强化行政监管,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对于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员和被宣告禁止令的人员,设立“黑名单”,并在市场准入许可中进行筛查,加强准入监管。
  最大限度保护受害农户利益
  2020年1月至5月,巩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经营的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农资经营部、济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向多市75名农户销售玉米种子,共计57517元。该玉米种子现出苗率低,部分农户玉米补种、混种,仍减产。经查,巩某某曾两次因违规销售种子被行政处罚。
  经检验,涉案玉米种子与农业农村部已知某品种玉米种子极近似或相同。涉案玉米种子标签标注发芽率95%以上、纯度96%以上,但实际发芽率为65%,纯度为92.1%,不符合种子法等的规定。该玉米种子被认定系假种子和劣种子。75名农户种植的975余亩玉米减产,农业生产损失38万余元。
  2021年10月,历城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巩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巩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万元。巩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罪名正确,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退赔农户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历城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巩某某销售伪劣玉米种子线索,建议该区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送给有行政案件处罚决定权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检察机关认为巩某某已涉嫌犯罪,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认定巩某某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与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巩某某不认罪,退赃退赔工作在一审前未取得明显进展。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继续督促巩某某赔偿损失、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再次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巩某某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赔偿农户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履行主导责任,推动形成打击合力。各部门通力合作,案件事实和损失数额准确认定,精准打击犯罪。
  本案一审阶段,受害农户索赔无果,检察机关及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实地考察后对15名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进行司法救助,缓解燃眉之急。检察机关依法惩处犯罪,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受害农户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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