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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看行政复议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23] 来源: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作者:
  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
  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了
  2021-2022年度
  北京市行政复议解决人民群众
  “急难愁盼”问题十大典型案例
  即日起,观澜君将逐篇刊发
  总结典型经验做法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
  先来了解下案例基本情况
  典型案例情况介绍
  为何发布典型案例
  行政复议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法定救济途径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制度,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近年来,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开展“复议为民促和谐”专项行动,立足行政复议服务和保障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工作目标履行职责,以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知晓度、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办理了一大批涉及民生领域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为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行政复议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推广,提升行政复议队伍整体能力和案件办理水平,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2021-2022年度北京市行政复议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典型案例如何产生
  评选活动主要分为案例报送和专家评选两个环节。在案例报送环节,组织市、区行政复议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工作机构、经开区平安办广泛推荐报送,共收到参评案例89篇;在专家评选环节,市司法局邀请17位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主要是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连同10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实务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打分,评选出2021-2022年度北京市行政复议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1.马某甲、刘某某不服某乡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案;
  2.某公司不服某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工伤决定书案;
  3.喻某某不服某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案;
  4.王某不服某区政府行政答复案;
  5.马某某不服某区住建委行政答复案;
  6.某有限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7.魏某某、郝某某不服某镇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案;
  8.赵某不服某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9.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某镇政府公告案;
  10.某种植有限公司不服某区园林绿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涉及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事项,内容涵盖土地权属争议、工伤认定、价格管理、村务信息公开、物业管理等重点民生领域,具备行政复议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典型示范性和代表性,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为群众办实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和宣传价值。
  此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行政复议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十大典型案例,在北京市是首次。这充分体现了北京市行政复议工作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决心,提升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下一步,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依法审查、有错必纠,坚持能动复议,努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规范职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大放送!
  本期先来看典型案例之一
  马某甲、刘某某不服某乡人民政府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5日
  马某甲、刘某某两申请人(夫妻关系)向被申请人某乡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请求裁决延庆区某乡某村某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申请人马某甲所有。
  2022年5月18日
  被申请人从第三人马某乙(二申请人之子)处得知,第三人于1988年分家时分到西房,1994年取得院内 271.66 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证件丢失,仅保留宅基地登记卡。该宅基地登记卡由某村村委会出具,未标明四至等信息。
  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马某乙已对案涉宅基地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按照《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决定不予受理。
  2022年5月31日
  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延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案涉宅基地登记卡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效力,并非土地权利证书,且该宅基地登记卡无四至等信息,被申请人仅根据宅基地登记卡便认为案涉宅基地权属明确,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撤销案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澄清了宅基地登记卡在明确宅基地产权归属方面的法律效力问题,其是通过行政复议切实解决群众在行政争议领域“急难愁盼”问题的代表性案件。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应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目标,不断向群众传递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温度和监督纠错、定分止争的力度。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往往持续时间长并牵涉农民根本利益,是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依法明确宅基地权属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基础。
  本案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从法律层面明确村委会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职权,其所出具的宅基地登记卡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效力,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凭证。本案行政复议机关既直接回应了复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同时也对广泛存在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纠纷提供了解决样板。
  尤其值得说明的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纠纷较为复杂,且多存在时间跨度长、蕴含历史遗留问题;混杂邻里关系、亲属关系以及宗族习俗等多种要素。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借由村务管理中所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卡,通过厘清宅基地登记卡在宅基地确权方面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宅基地确权的法律路径,将与村务管理相牵连的宅基地权属纠纷转化为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法律判定问题。化繁为简,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凸显出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价值,有利于实质性化解争议、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观澜君将持续推送其余典型案例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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