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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进一步健全问责机制

本站发表时间:[2016-10-19]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 作者: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主要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调查结果显示,“反腐败措施有效性”和“人大代表反映群众意愿的情况”的平均得分均低于法治建设满意度平均分,这说明法律监督的力度有待加强。当前,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约束公共权力滥用的需求日趋强烈。要想提高公众对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的认可度,就应当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一是强化反腐工作力度。腐败在经济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经济发展,政治上损害执政基础、威胁社会稳定,文化上误导价值取向、败坏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惩治。应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反腐败措施的有效性,强化反腐监督力度,健全反腐监督体制。既要“打虎”又要“拍蝇”,重点查处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认同感。二是加强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无法实现与公众的有效互动和沟通,是造成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度不高的重要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借助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这个平台,使得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对促进法治满意度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人大代表应该加强与市民的联系,进一步履行代表职责,反映人民意愿,监督权力运行。建议以社区为单位,公布人大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建立人大代表对点联系机制,集中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诉求表达和利益整合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建立健全监督问责体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应强化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审计,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应完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动态监督。此外,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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