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从“单独二孩”过渡到“全面二孩”,准备再次生育的家庭不断增加。针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较易发生劳动争议的实际,为保障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3月7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通报,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建议。
据介绍,2015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审理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59件,分别为2015年21件,2016年26件,2017年12件。其中,2015至2016年呈增长态势,2017明显下降。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率占85%以上。
案件纠纷类型包括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近三年审理的这种较为直接的解除劳动关系案件仅有1起。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此类案虽数量不多,但却占女职工败诉案件的29%。劳动合同在“三期”期间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续延至“三期”期满,占全部案件30%左右,女职工胜诉率为100%。
此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如因劳动者未请假,以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理由解除占比较大;劳动者多次提供虚假病假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进行调岗降薪后,不服从管理进而违反规章制度。这类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的机率较高,近三年中仅有5起案件系用人单位胜诉。
涉案女职工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间,且因生育“二孩”导致涉高龄产妇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比重增大。主要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或金融、销售导购等第三产业。用人单位主要集中在中小规模民营企业。
【相关建议】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推行,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选择生育“二孩”,这势必会给这些职业女性带来就业困扰。北京市二中院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三期”女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使用人单位更自觉地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劳动行政部门应继续加大对用人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稽查力度。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女职工不能及时足额报销产检、分娩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导致纠纷发生。劳动行政部门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应当加大制裁力度,在有效惩治不缴纳社保等严重违法行为时,更应注重“不足额缴纳”这一相对不易被察觉的违法行为,使行政监管更加完善。
女职工应提高法律意识,熟悉自身权益以及救济途径。即使我国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施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女职工也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留存证据,避免让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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