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外〔2019〕22号
各市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首都教育对外开放,促进高校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市教委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高等学校菁英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
北京市高等学校菁英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新时期北京教育对外开放工作规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首都教育对外开放,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高校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教委”、“市财政局”)设立北京市高等学校菁英奖学金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高等学校菁英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奖学金项目”)是指市教委向北京市属高校选派的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及文化体育交流的学生提供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北京市高等学校菁英奖学金项目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
第四条 设立奖学金项目的目标:通过资助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鼓励市属高校开展不同形式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开展友好校交流,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创新型人才,推动我市高校双一流建设发展,提高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首都教育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五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对象:北京市属高校在籍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六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规模:市教委计划每年资助1000-2000名市属高校学生赴国外学习交流。
第七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额度:A类奖学金20000元人民币/人,一般向赴国外学习、交流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北京市属高校在籍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B类奖学金10000元人民币/人,一般向赴国外学习、交流两周以上(含两周)至一学期的市属高校在籍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
第八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学生范围:
(一)在申请及派出期间均为北京市属高校的全日制在籍高职生、本科生或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暂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暂不包括正在国外学习的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及非高校公派留学的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暂不包括前往国外实习的人员;
(四)获得中国政府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或其他政府或组织类似奖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五)凡曾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重复资助。
第九条 参加奖学金项目学生选拔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身心健康;
(四)品学兼优、且须达到项目要求的语言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专业为各市属高校拥有的高职、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学科。高校根据学校定位及学科建设目标,结合北京市重点发展的关键学科领域,优先支持高校重点发展学科专业的学生赴国外学习。
第十一条 奖学金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各高校在校内公示拟选派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方可确定派出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奖学金项目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高校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本年度菁英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自行办理签证。未能获得签证者,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出国前应与本校签订《奖学金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奖学金领取手续。
第十五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完成以下国外学习任务: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到国外学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学生,应在国外学校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获得本校认可。学生完成国外学习任务后需提交国外学习报告或成绩单,供高校对该学生国外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不适应当地学习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派出学校提出申请,出具派出学校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未发生的金额需退还。
第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学金后无法出国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国学习的,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追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国学习的,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二)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研修或学习计划的,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向本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研修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资助。未经派出高校同意而擅自改变研修或学习计划的,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三)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领取奖学金资助款后,派出前和派遣期间因有违犯中国或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高校对所颁发奖学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奖学金项目实行市教委和实施高校二级管理。
第十九条 市教委负责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编制预算、下达奖学金额度,做好项目经费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高校职责:
(一)奖学金项目由高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高校应依据此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办法,细化奖学金选拔条件、评审程序、公示办法等,并将项目实施办法、外事部门名称、负责人和联系人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二)高校负责奖学金项目在本校实施,负责学生奖学金项目申请的受理、评审、奖学金发放、校内预算管理、监督和验收,保证项目目标如期完成。
(三)高校负责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国内外学习全过程管理并建立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境外学生的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学生进行出国前的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外事礼仪培训,提高学生的法律观念、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在外学习学生的安全事件,维护在外学习学生权益。
(四)针对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赴外交流学习的学生,高校综合评估学生提交国外学习报告或成绩单,确保出国前后课程衔接,学分确认。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程序:
(一)市教委每年4月份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下一年度奖学金发放工作。有关高校需于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报告。新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项目名称、拟派学生人数、前往国家、国外学校、学习期限、获奖类型、申请经费额度等内容。
(二)市教委、市财政局每年5月份组织专家对学校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参考高校学科评估结果和专业建设情况,结合上一年学校奖学金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新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情况等内容,根据核定结果在7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各校奖学金额度。
(三)获得奖学金项目的高校根据部门预算要求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年度执行中确需追加预算的事项,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和相关实施高校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鼓励高校安排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际旅费补助:北京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费用。
(二)国外生活费补助: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公杂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外项目费补助:国际会议注册费或报名费、论文出版版面资助费、考察学习费、国外合作学校收取的课程费等。
(四)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有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五)国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国外保险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需报市教委。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项目纳入部门绩效管理范围。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高校负责本校奖学金项目经费执行情况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对本校派出学生的质量、学习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奖学金项目验收要列入高校的绩效管理范围并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市教委对高校自我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校奖学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二级验收。对奖学金项目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下一年度资助额度,以保证奖学金项目的使用效益和北京市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向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材料;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学校验收意见后,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专家采取集中评议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审,确定验收结果。
第三十一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高校,在接到通知后30日之内,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仍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学校,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奖学金项目被资助人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