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函〔2019〕1707号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
为加强本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完善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机制,进一步提升道路停车秩序治理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按照“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缴费主体。停车人(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下同)是缴费主体,承担缴费责任。车辆驾驶人无法确定的,由车辆所有人承担缴费责任。
三、缴费期限。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除采取趸交收费方式的,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合规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
四、缴费方式。停车人可以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渠道线上缴纳道路停车费,也可以通过提供道路停车费缴费服务的银行网点等渠道现金缴费。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服务。停车人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五、欠费催缴。对于超过缴费期限仍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市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信息,以区停车管理部门的名义通过短信、电话、现场告知或者公告等方式催缴。对于多次欠费或累计欠费金额较高的,也可采取书面方式告知。
六、处罚标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之规定,对于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欠缴道路停车费5次(含)以下,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含)以下的,处2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6至1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11次及以上,或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次数、金额对应不同处罚档位的,按高者处罚。
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并处罚款。
七、行政处罚。停车人应及时到区停车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缴纳所欠的道路停车费并接受处理。自形成欠费之日起超过15日不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理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根据车辆注册地址等信息开展催缴,并依法处罚。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处罚处理窗口,根据欠费车辆的停车电子收费记录,制作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自作出处罚决定后超过15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应罚款数额。
停车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信用管理。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并与车辆管理挂钩。
欠缴道路停车费后,未补缴欠费或未接受处罚的车辆,在全市范围内不予办理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九、相关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执法服务窗口,明确催缴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充实执法力量,确保道路停车费全额纳入区级财政,罚款按规定上缴区级国库。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对于未及时缴纳道路停车费的,可在车辆驶离车位后、缴费期限届满前进行缴费提示。
十、实施日期。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前已形成的欠费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8〕1651号)处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