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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印发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0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共北京市委发布)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

  2020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大城市小农业”“大京郊小城区”市情农情,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在中央统筹下,实行市负总责、区和乡镇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市委统一领导全市农村工作,定期研究全市农村工作,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五条 市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委负责,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本市“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要求。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涉农区党委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系统谋划农村工作总体思路和重要举措,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区委书记应当切实担负起抓乡村振兴的责任,把“三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涉农区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加强市、区两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工作委员会)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八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履行相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具体落实党在农村工作的各项政策举措。乡镇党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在农村工作上,强化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全面抓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应当带头履职尽责,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形成生动实践。

  第九条 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严守耕地红线。坚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持续推进设施农业提质增效,抓好生猪、蔬菜等“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推动乡村民宿、林下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突出抓好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工作。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建立健全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第十二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规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三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按照“七有”(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要求和“五性”(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推动主动治理、未诉先办。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生态保护地建设,巩固平原造林和退耕还林建设成果,推进水源地、河湖水系治理修复,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其积极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各级党委特别是区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区级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村党组织书记因私出国(境)管理,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常态化推进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统筹推进农户承包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等土地制度改革。加强“村地区管”,建立区、乡镇、村三级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土地用途管控机制,加强合同监督管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直接补贴制度,有序调整补贴范围,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发展现代种业,推进农村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健全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构建“城镇建设区、生态保护红线区、乡村风貌区”“整治完善类村庄、城镇集建类村庄、特色提升类村庄、整体搬迁类村庄”等“三区四类”新型村庄发展体系。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创新规划实施机制,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完善农业农村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坚持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涉农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工作的行家里手。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注重选派优秀干部到乡镇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力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区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支持和引导城市各类人才下乡创业就业。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农民培育,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四条 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工作纳入全市、各涉农区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范围。

  第二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各涉农区、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行涉农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统筹安排,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进,市委农办具体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涉农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乡镇,在全市进行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和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的村党组织,纳入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范围,进行整顿、调整。各级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要求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农办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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