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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家人之名》贺子秋的身世,看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制度的新规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8] 来源:通法信言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三十而已》的热度尚未消退,另一部热剧《以家人之名》瞬间刷爆了微博和朋友圈,因为家庭变故,三个经历原生家庭伤痛的小孩在两个爸爸的呵护下,组成了“非血缘关系”的新家庭。

这部热播剧在赚足了观众的眼泪的同时,也带给我们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随着贺子秋的亲生父亲赵华光来找李海潮争抢贺子秋,就“心疼贺子秋”这一话题,微博已有2.3亿的阅读量。今天我们就围绕贺子秋的身世,来讲一讲关于收养的法律知识点。

李海潮与贺子秋之间有没有形成收养关系?

《以家人之名》中,贺子秋的父母在其还未出生时就离婚了,第二集中贺子秋的生母贺梅打电话给自己的相亲对象李海潮,说自己在老家的母亲病重,自己想跟他借点钱,并托他照顾贺子秋一段时间,李海潮把钱借给了贺梅,把贺子秋接到自己家来照顾,从此贺梅杳无音信,等贺子秋上了高中也没有再回来过,而李海潮一直养育贺子秋到高中。

那么李海潮与贺子秋之间到底有没有形成收养关系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

01实体法律规定

被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满足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从上述规定来看,李海潮是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但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只有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才可以单方送养。所以即使生父母离异的,一方送养子女,也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本剧贺梅个人送养未征得赵华光的同意,贺梅的个人送养不符合收养规定。

02程序性法律规定

收养需办理的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按照《民法典》规定,收养为要式行为,需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剧中虽然未介绍是否办理了登记,但在第七集赵华光与李海潮的对话中可以得知,贺子秋的户口一直在姥姥家,由此可推断出李海潮与贺子秋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登记。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李海潮与贺子秋之间未形成收养关系,在贺子秋的亲生父亲赵华光来找李海潮要回贺子秋时,贺子秋也只能“认祖归宗”。

李海潮养育贺子秋这么多年,是否可以要求其亲生父母负担抚养费?

《以家人之名》第七集中,赵华光找李海潮要回贺子秋时,说要给李海潮100万,作为他养育贺子秋的补偿,虽然李海潮把赵华光赶出了家门,但这个剧情,引申了出另外一个法律问题的思考,如果帮别人抚养了孩子,有没有权利要求生父母支付抚养费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虽然这条规定是针对形成收养关系的情形,参照这条法律的规定,即使未形成收养关系,如果帮别人抚养了孩子,亦有权利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已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李海潮养育了贺子秋,在李海潮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是否可以要求贺子秋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本剧中尚未出现李海潮需要赡养的情形,但是在李海潮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是否可以向他养大的贺子秋主张赡养,这点值得我们来讨论一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形成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之间,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子女,亦应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就本剧现有的剧情来看,李海潮与贺子秋虽并未形成形成法律上认可的养父子关系,但是他们的心里一直有一个户口本,上面写着对方的名字。


[供稿单位:通州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