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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涉商业秘密案件保密工作指南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21]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避免办案过程中涉案商业秘密“再次泄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充分总结海淀区检察院、顺义区检察院以及上海等外省市检察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办案实际,制作了《北京市检察机关涉商业秘密案件保密工作指南》以及《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书》《保密承诺书》《保密提示函》等系列配套文书。现就主要内容发布如下:

  1

  要求全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相关主体的申请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认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有权提出书面申请。检察机关应当提示申请人充分说明理由。

  2

  对于相关主体没有提出申请的,必要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但应当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必要时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意见。

  3

  对于决定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保密措施。由专人保管且限制证据、材料的接触范围。依法接触相关证据、材料的诉讼参与人,检察机关应当告知需要保密的内容,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口头强调相关保密义务。未经委托的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等不允许参与阅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询问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组织论证、以及委托翻译的,充分听取权利人及其他申请人意见,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翻译机构、翻译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且强调不得擅自转委托。对于在侦查阶段没有签署或者已经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补充签署或者重新签署。在制作公开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对相关商业秘密信息进行隐匿。根据办案实际向其他办案机关提示保密规定。

  5

  案件承办人及其他接触相关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办案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因履行案件评查、监督管理等职权的工作人员,同样需要承担相应保密义务。违反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6

  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合规等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说明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促成侵权人认罪悔罪、合理赔偿或积极弥补权利人损失,依法督促侵权企业刑事合规,消除涉密载体,及时遏制泄密行为,避免权利人商业秘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