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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解读

本站发表时间:[2022-10-1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文化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创造活动,是民族的血脉、人民的精神家园、党和国家事业的灵魂。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满足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对于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中长期规划》等政策文件,有力推动了本市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落实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价值导向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最新要求写入立法目的,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首善标准,突出北京特色。

  同时,为了确保公共文化服务正确发挥价值引领和社会教育功能,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支持创作、生产和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中华文化精神、中华民族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同时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不得利用公共文化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坚持首善标准,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街道综合文化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这些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和阵地。目前北京全市有四级公共文化设施近7000个,基本实现全覆盖。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完善设施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确保设施建设布局合理

  政府要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采取新建、租赁、利用现有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设施建设;积极拓展服务空间,鼓励利用文化广场、公共服务大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提升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水平

  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应当达到国家主管部门评估定级一级标准,乡镇、街道应当建设综合文化中心,村、社区应当建设综合文化室。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转。

  推动文化资源下移、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建立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资源的调配;推动设施管理单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吸收公众参与管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要求

  文艺演出、文艺辅导培训、陈列展览、非遗展示、演出排练、阅读服务——提供这些方面免费或者优惠的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让服务更加便利可及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时限;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让服务更加贴近群众

  乡镇、街道应当统筹资源,支持综合文化中心和综合文化室为孩子、老人、家庭提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服务,形成家门口的文化园地;有关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群众需求调查,完善服务内容;建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网上预约、数字阅读、在线培训等智能化服务。

  加强对特殊群体和特定地区的服务

  支持开发、推广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参与的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配置设施、设备。区、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支持村史馆、文化广场建设,丰富乡村特色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培养农民文艺团队和人才,支持开展乡村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政府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设施使用效能和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和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加强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突出北京特色,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河湖水系、城址遗存等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的古都文化,北大红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香山革命纪念地等革命活动旧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承载的红色文化,胡同、四合院、京剧、京韵大鼓等体现的京味文化——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这些特色文化的融合发展,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也有利于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

  条例一方面以特色文化浸润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等特色文化,以及奥运文化、法治文化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丰富服务供给;另一方面,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产业等领域资源共享、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和水平。

  坚持共建共享,鼓励社会参与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服务,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必由之路。条例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多种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生产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文化产品,创新贴近群众的公共文化传播方式;支持群众文艺团队、专业文艺院团发挥专业优势,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

  此外,条例还对强化资金投入、合理设置服务岗位、加强人才培养等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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