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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31] 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8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2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二、将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修改为“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

  三、删去第二百八十七条中的“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四、删去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

  五、将第三百零二条改为第二百九十七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第三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三百零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要求,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三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要求,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应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擅自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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