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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对未成年人文身说不!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30] 来源:北京市检一分院 作者:

  编者按

  2022年3月28日是第27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安全教育日格外有意义,因为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去年6月1日施行后的首个安全教育日。从去年6月1日以来,为落实上述法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事关未成年人安全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司法机关也发布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这些新规定、新要求都需要全社会予以关注和了解,特别是广大家长要非常熟悉,才能真正承担起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的责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关注“文身是否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一问题,全面深入推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切实保护好中小学生安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有一件涉及青少年文身问题,这个问题大家都非常关注,因为涉及孩子的健康安全和未来就业等权利保障,您能不能给大家介绍一下?特别是文身到底对青少年有哪些危害性?

  这件案件是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

  2020年4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且大部分是满臂、满背的大面积文身,有文身馆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务的行为。其中,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并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其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与其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2021年5月6日,宿迁市检察院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章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法律没有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章某的行为未达到涉及全体或多数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度,不应认定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6月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章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在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是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呢?

  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答辩意见:第一,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章某对文身对象不进行筛选,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且文身经营活动具有开放性特征,导致其提供文身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众多。文身行为可能在未成年人中随时、随机出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属于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

  第二,文身破坏皮肤组织健康且极难清除,清除文身需要多次、反复治疗,并留下疤痕。文身容易被贴上负面评价的标签,易出现效仿和排斥双重效应,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就业、社交。

  第三,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对自身行为甄别能力不足,对行为后果缺乏理性判断,很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文身行为表示后悔。未成年人正值生长发育期,对任何可能改变其正常身体发育状态、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均应受到合理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规定,都是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章某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侵犯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影响未成年人发展。

  检察官说

  “文身”不是“贴纸”,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尤其是今后成长的危害显而易见。为未成年人进行文身是非道义的,也是对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未成年人权利的侵犯——这是普通公民根据常理就可以得出的判断。但是,如果有经营者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而法律又对此没有禁止,并且存在文身的行业分类不明、监管主体不清、法律规范不足等问题,将会造成不良后果。而这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取得了积极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特殊”保护要求,在“公共利益”的解释与判断中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同时在面对文身行业局部利益与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冲突时,坚定地站在了未成年人一侧,坚持了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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