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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不经意间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手”!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06] 来源:怀柔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反诈进行时 | 别不经意间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手”!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有人贪图小利小惠,明知对方可能存在不法行为,仍心存侥幸心理向其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等支付结算帮助,并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实际上,这些出售、出租行为恰巧为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近日,怀柔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周某甲等8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案件回顾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介绍多名供卡人,共计提供20余张银行卡,其中,1张银行卡被实际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其间,被告人苏某提供银行卡11张,被告人杨某提供银行卡8张,被告人郭某提供银行卡7张,被告人董某提供银行卡6张,被告人王某提供银行卡6张,被告人李某提供银行卡5张。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等8人均被抓获归案。
  在庭审中,8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等8人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周某甲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常说的“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
  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收款码等出售、出租给他人,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踏实做人、勤恳做事,是每个人安身立命之道,也只有这样才能生活在幸福的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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