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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判!架设GOIP设备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实施犯罪以诈骗罪共犯判处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06]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看反诈视频学诈骗方法,真刑!北京首判!架设GOIP设备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实施犯罪以诈骗罪共犯判处
  每天睡前刷刷短视频,已经成为小编的睡前习惯了,不知道各位小伙伴平时是否喜欢看短视频,我们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中的主角倒是和小编有着同样的爱好。
  小辛被抓之初不认罪认罚,但是在检察机关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之后,老杨、小辛和屈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由于老杨、小辛主观上明知架设GOIP设备是为了帮助电信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二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犯;屈某虽不明确知晓其售卡行为是帮助诈骗活动,但是明知其售卡行为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小辛、老杨提起公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屈某提起公诉。最终,鉴于小辛、老杨在诈骗活动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有退赃意愿;鉴于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有退赃意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小辛、老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压态势,为逃避监管和法律制裁,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开始以境外服务器作为跳板实施犯罪,新的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而GOIP设备则成为他们犯罪的“高科技保护伞”。
  什么是GOIP设备?
  GOIP设备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可以通过服务器远程控制GOIP设备拨出电话。简单来说,骗子利用GOIP设备作为诈骗中转站。骗子在A地,雇佣他人在B地架设GOIP设备后,插入几十上百张手机卡,骗子在A地拨打诈骗电话时,通过GOIP设备一中转,就显示为在B地拨打电话,以此“人机分离、远程操控”的模式逃避公安机关追查。
  然而,使用GOIP设备进行犯罪并非无懈可击,该类犯罪得以实施的关键是雇佣他人异地架设窝点,只要斩断雇佣链条,就能起到关键的遏制作用。
  检察官提示 
  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不要为非法架设的GOIP设备提供任何帮助,如发现他人架设、使用GOIP设备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注意保管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甚至让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速递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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