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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老敬老,撑起老年人权益“保护伞”

本站发表时间:[2022-10-05]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原标题:【重阳节特辑】重老敬老,撑起老年人权益“保护伞”
  重阳节,又称重九节、晒秋节、“踏秋”,为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日,是我国传统节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所以,重阳节也是属于老人们的节日,意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
  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子女我们需要明确自己对老年人的哪些义务呢?
  01
  多陪伴家中老人
  长期冷落老人可能涉嫌违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特别强调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不仅是歌词,更是一种法律责任。随着物质条件的提高,子女往往能够给予老年人物质赡养,却忽略精神上的赡养。因此,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成为一种法律义务。
  02
  尊重老人的个人意见
  不得干涉老人婚恋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典规定,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阻拦、包办、胁迫、阻止公民的此项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也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特别是丧偶老年人再婚重建家庭,可以给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排解寂寞和孤独,帮助愈合丧偶的心理创伤,作为子女应当理解和支持。
  民法典还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故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对老人仍有赡养的义务。
  03
  子女不得随意
  干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日益增多。比如侵犯继承权,在老年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下,有的子女在处理遗产时不尊重老人的感受,迅速瓜分家产,不给老人应得份额,以致老人被迫起诉时,无法举证证明遗产范围。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继承案件中,存在部分老年人的继承权被儿媳或女婿侵害的情况。
  此外,还有子女违背老年人意志处分老年人权利的情况发生。在涉老财产纠纷中,由于老年人授权不明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者子女冒用老年人的名义进行代理,导致老年人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屡有发生。
  所以,民法典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老年人依照赠与合同赠与子女财产后,子女如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今天是重阳节,作为子女的你,如果此时身处远方,今天别忘了给他们送去一声问候和祝福。如果父母就在身边,今天别忘了陪他们好好吃一顿饭。“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待”,父母把我们养大,我们也陪着父母变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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