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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竟变成低价卖房?法院判决返还房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25]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一位自称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推荐给陈先生一个养老项目,由陈先生用其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彩虹公司支付陈先生200万元的利息,且陈先生可以去彩虹公司的养老院养老。合同期满后,房本也会返还,合同期内不影响陈先生在房产内继续居住。陈先生认为该项目很不错,遂与彩虹公司签订了养老合同,并在其居住的房屋上办理了抵押,彩虹公司支付陈先生200万元。

  之后,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陈先生,告知其因要变更抵押权人,需重新签订合同,陈先生便与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于陈先生年事已高,且对彩虹公司过于信任,在没有看到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字了,后来陈先生才发现,其签订的是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

  陈先生发觉自己可能遭遇了“以房养老”骗局,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并要求刘先生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陈先生表示其并没有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均是彩虹公司员工代为办理,房款也未实际给付,故其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不成立,刘先生应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

  被告刘先生辩称,不同意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认为,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本人签署,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购房手续材料齐全,并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刘先生已合法取得房屋,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就涉案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合意。从房屋买卖交易的行为性质和习惯来看,房屋买卖作为大宗交易,交易价格非常高,对买卖双方均具有重大利益影响,双方应对交易持谨慎态度。但本案中刘先生无法就实际交易时的房源信息获取、磋商洽谈、现场看房等必备的签约前置流程进行举证说明,且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型房屋的正常市场价值。房款到陈先生账户后,仅半小时又被他人以陈先生代理人的身份支取。除此之外,陈先生至今仍未向刘先生履行交房义务,但刘先生对此却从未积极予以主张。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交易过程与正常房屋买卖交易大相径庭。

  从陈先生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在签约前以及签约后,与彩虹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之间所发生的事务关联点均为抵押的相关事宜,未曾有过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官认为本案中陈先生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但该签名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因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后果应比照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即自始无效。现刘先生虽依据合同已完成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但在该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下,将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刘先生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应将房屋权属回转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刘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协助陈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以房养老”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在近年来悄然兴起。它的全称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指老年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定期获取一定的养老金直至去世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落地后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温床,类似案件中“以房养老”的骗局也时有发生。

  实践中,如涉及“以房养老”项目,市民朋友务必寻找正规的机构咨询相关的项目,如银行或保险公司,切勿贪图小便宜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留意并留存交易过程中签署的各项材料,切勿过分信任工作人员,盲目签字或留存空白的授权委托书等;一旦发生纠纷,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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