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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持有、微信群转发暴恐视频,这些行为已构成犯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15]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当前,全球恐怖袭击事件频发,对暴恐极端人员的刺激示范效应强烈,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仍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近年来中国反恐怖形势平稳,社会持续安全稳定。取得这样的成绩,与我国持续加强反恐怖工作及反恐立法密切相关。如2001年10月,中国成立了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201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力推动了反恐怖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作为每一名中国公民,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增强反恐意识,积极参与反恐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反恐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微信群转发暴力恐怖视频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向某微信群(群成员100余人)发送时长为1分13秒的暴力恐怖视频。同年8月5日23时许,周某某再次在家中通过其手机微信向该微信群和朋友朱某发送该视频。法院认为,周某某通过网络发送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资料,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鉴于周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及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网络是公共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信息网络,要合法利用,但不能逾越底线。对不健康、不文明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内容要坚决抵制,不能以为网络是虚拟空间,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会被发现,不会受到处罚,那样只会是“掩耳盗铃”。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突破道德底线,切勿逞一时之快而踩踏法律的红线,否则会追悔莫及。

  案例二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为寻求刺激下载储存百余部暴力恐怖视频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某某为寻求刺激,自2018年至2020年8月,在北京市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录屏、网站论坛下载等方式获取暴力恐怖视频,并将上述视频存储在其手机、笔记本电脑及115网盘,后被民警查获。经审查认定,从樊某某手机等设备及网盘中查获的109部视频为暴力恐怖视频。法院认为,樊某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鉴于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法规定及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

  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1.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2.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3.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5.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未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法官提示

  情绪管理是人生的一门必修课,青年樊某某因未能管理好不良情绪,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将自己的“心魔”通过行为释放出来,岂不知已触犯了法律规定,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也充斥着不文明、不健康甚至违法犯罪的内容。要提高法治意识,防止“不良内容”的侵蚀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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