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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警惕因贪图小利坠入“帮信”深渊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08] 来源:朝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来,该罪名的起诉人数呈现井喷态势,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起诉人数中排名第三的罪名。
  经梳理近五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发现,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呈现“三低”特征,即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三低”人群由于缺乏辨别能力,更容易被高额回报诱惑,沦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帮凶”。
  案例一
  信某某与焦某某、吉某某等人在饭局中相识,吉某某、焦某某称自己缺钱,信某某向他们介绍使用一种机器,称平时负责开开机器,就能通过虚拟货币收钱。焦某某等人遂在酒店里帮信某某操作设备,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信某某、焦某某等人系为“上家”架设“GOIP”设备,实际被用于给境外电诈团伙批量拨打诈骗电话,该团伙成员均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信某某等五人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
  “办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一套给2000,两套给4000”;“来京办理,吃住路费全免”。在杨某某等7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吴某某、李某某正是以这样的方式招揽开户人,让其来京办理对公账户“八件套”。经查该团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00余张,办理对公账户关联电信诈骗案件400余起,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案例三
  推广引流是新型电信网络诈骗黑产链上必不可少的一环,利用热门社交平台账号等进行群发推广,成本更低、监管更难,逐渐成为黑产从业者的“宠儿”。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龙某某利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短视频吸引其他用户关注,或者主动关注有兼职需求的用户,向他们推送网络兼职、刷单赚钱的虚假信息。如果对方感兴趣,被告人就将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账号推送给对方,以此为诈骗团伙吸纳人员。
  朝检君提醒
  帮助他人操作GOIP等设备、出借银行卡不仅不能赚钱,反而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放任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就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切记:贪图小利易酿成大错,脚踏实地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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