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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燃气设备“偷气”被查处危险又违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3-01-11] 来源:怀柔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私自改装燃气设备“偷气”被查处危险又违法

  天气将凉,燃气供暖将走进千家万户,安全、规范使用燃气是每一位居民应尽的注意义务。但去年冬天供暖期间,怀柔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居民私自改装天然气计量表等手段偷盗燃气的刑事案件,这种行为不仅触及刑事犯罪,还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以案释法

  2020年11月进入冬季采暖季前,某村村民王某为少缴纳燃气使用费,在其家中私自更换并损坏燃气计量表,致使计量表减少燃气使用计量。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例行检查时发现偷盗天然气的情况并报警。经统计,王某共盗取燃气1700余立方米,窃取的天然气价值人民币4500余元。

  侦查机关以王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定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依法构成盗窃罪,但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补缴窃取的燃气费用,在征求被害单位意见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偷盗燃气涉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安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118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一)采用切割、打孔、敲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检察官提示

  采用切割、打孔、敲砸、拆卸、开关阀门等方式破坏自家燃气计量器,看似只是“省点”燃气费的小事,但是当该行为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时,已经触犯国家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破坏自己燃气计量器,导致公共燃气产生安全隐患,一旦经检查认定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则可能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将可能被追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这里提示广大居民应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贪图便宜误大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时也欢迎大家在发现上述行为时,积极向社区、司法机关等反映,共同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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