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站发表时间:[2015-04-30] 来源: 作者:


【裁判要义】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予以了倾斜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上述规定一方面对劳动者遵纪守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也为企业一方加强人事管理、依法行使用工解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情概要】

2010年11月,杨某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明确规定杨某在职期间未经甲公司书面同意,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担任经理、董事等,甲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2年2月,杨某开始受聘担任乙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2012年5月,甲公司向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在乙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严重违反甲公司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证明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甲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证书载明:“2012年某市三维建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乙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甲公司。

杨某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甲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官释法】

本案的焦点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首先,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依法向杨某送达;其次,规章制度中关于禁止劳动者在竞争企业担任职务,合乎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再者,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竞标同一个采购项目,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杨某同期担任乙公司总经理明显已经构成对甲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甲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及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事项:劳动者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事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公示送达了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明确载有对劳动者违纪事实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解除处理决定依法向劳动者进行了送达。

在实践中,上述情形的举证对用人单位而言,经常存在很大难度,这就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享到: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