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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19]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19)京0105执9575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启来、赵国良、赵德仲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肖启来、赵国良、赵德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肖启来、赵国良、赵德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李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肖启来、赵国良、赵德仲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赵德仲,男,汉族,1951年8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苇子坑,居民身份证号:11010519510805****。
  肖启来,女,汉族,1955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苇子坑,居民身份证号:11010519550611****。
  赵国良,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苇子坑,居民身份证号:11010519790620****。
  执行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0105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7720527.6元。
  悬赏金额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肖启来、赵国良、赵德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5%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伟法官
  010-85998929
  顾淼法官助理
  010-86377414
  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010-86377515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张伟法官收
  邮政编码:100176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
  李某申请执行肖启来、赵国良、赵德仲民事纠纷(2019)京0105执957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0105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启来、赵德仲、赵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96.19万元、利息2727549.6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过程中,我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赵德仲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51年8月5日
  身份证号:11010519510805****
  住址地:北京市朝阳区苇子坑300号
  
  被执行人:肖启来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55年6月11日
  身份证号:11010519550611****
  住址地:北京市朝阳区苇子坑300号
  
  被执行人:赵国良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9年6月20日
  身份证号:11010519790620****
  住址地:北京市朝阳区苇子坑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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