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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能否拒载精神障碍患者?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9]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精神障碍患者能否乘坐飞机?航空公司能不能拒绝此类人群登机?近日,关于精神障碍患者是否应当被拒载的讨论引发关注。对此,民航法专家、律师张起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在确保其他旅客安全的前提下,这类特殊人群的出行权利也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有拒载规定但很难操作

  记者注意到,《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

  关于患有精神障碍的旅客是否可以登机的问题,民航法专家、律师张起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民航法和航空公司的规定,有上述相关疾病的患者,患者本人或家属在购票时应当告知航空公司。如果患有精神障碍的旅客自己明示,或者家属明示要携带一名精神障碍患者登机,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是可以拒绝的。

  但如果患者本人或家属没有告知自己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航空公司是不能以该旅客此前犯有精神病或者有过精神病史为由,将其身份标注在自己的售票系统或者登机系统中的,这种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张起淮说,实际上,除非患者家属或者医院的医生提前告知,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通常很难识别旅客的精神健康状况,拒载规定很难操作。

  特殊乘客被拒曾惹争议

  其实,当航空公司真的拒绝这一类特殊旅客登机时,仍有可能引发社会争议。

  2016年11月,一名13岁的自闭症少年因被航空公司拒绝登机,就曾引发争议。据少年的父亲崔先生回忆,2016年11月15日下午3点半,在准备从郑州飞往珠海的候机过程中,因等待时间较长,儿子有些烦躁,说话声大了点,机组人员以此认为其儿子行为有异,后得知其儿子有自闭症,拒绝其儿子登机。

  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事后回应此事时便援引了相关规定,并解释说拒绝登机“是对整个机舱的旅客以及航行安全着想”。

  对此网上的声音很多。一部分是支持航空公司的做法,认为航空公司此举是对其他旅客负责;另有一部分认为拒载简单粗暴,过于草率,更没有人情味,甚至是一种歧视。

  对此,张起淮指出,我国《民用航空法》已实施了20多年,但在很多问题上至今没有制定具体标准,到了执行层面很容易引发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同时张起淮也表示,航空公司如果明知旅客患有精神障碍,且在发病期、存在安全风险,却仍允许其登机,万一由此导致飞行安全问题,航空公司也难逃责任。

  特殊人群出行权也应保障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广义的精神疾病包括所有类别的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障碍、更年期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障碍等,如阿尔茨海默病。

  对于某些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时表现出的异常或暴力行为,很多人抱有恐惧心理,担心这类人登机会不会对其他旅客造成伤害?因此有人提出,是否应将精神障碍患者列入“航空黑名单”。

  张起淮告诉记者,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有“航空黑名单”,但设立“黑名单”的首要目的是反恐,被列入“黑名单”的一般是恐怖分子,或者威胁国土安全的人,只有一小部分是“机闹”,或者在机上有劣行的人。

  虽然航空公司有拒绝精神障碍患者登机的权利,这些国家却都没有把精神障碍患者列入“航空黑名单”中,“航空公司只要觉得这个人不危险,或者有人监护,在能确保航空安全的情况下,通常会接受此类患者登机,甚至给予特别的照顾和人文关怀。”张起淮解释说,对有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安全隐患的,一旦机组人员发现,也要经过严格的医生检查、审核,如果可以登机,则采取专门措施。“虽然我国对于‘航空黑名单’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无论是将精神障碍患者直接列入‘黑名单’,或是对于明示有精神障碍的旅客不经鉴别就直接作出拒绝登机的决定,都显得过于草率。”

  张起淮认为,航空公司甚至铁路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和应对方案,在能确保其他旅客出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这类人群的出行权利。

  精神障碍患者隐私受保护

  除此之外,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也应得到应有的保护。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表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属于个人隐私,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将个人的患病情况公之于众,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七条则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赵三平说,在一些公众事件中,主动披露或揭发当事人隐私的涉事人员甚至围观网友,可能会因此招致侵权或者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惹祸上身”。如果披露的内容没证据或者不属实,还会引发名誉侵权。“所以在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上,应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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