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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禁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1591个物种全包括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1、禁食野生动物范围扩大

  野生动物可能是一些病毒的携带者和传染源,部分地方存在的“野味产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增加了疫情防控风险。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我国首部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进行重新修订。该部法律作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专门法律,其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但是像蝙蝠、蛇、鼠类中很多等野生动物,由于并非珍贵、濒危物种,所以并不在该法的保护管理范围内,这些成了“野味”的主要来源,并由此催生了猎捕、交易、贩卖及加工等上下游产业。

  研究与实践表明,世界多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多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有关。近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意味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关于“野味产业”的反思已上升成为国家法律制度,我国由此也建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

  此次全面禁食主要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确立了“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这一基本原则。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食用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决定》新增了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次禁止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即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原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00年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包含了约1591个物种。例如此前野味市场中较为常见的刺猬、果子狸、竹鼠、野猪、较多的蛇类等都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决定》生效后,上述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均应禁食。

  法官介绍,此次禁止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专门明确“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一部分人工饲养、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原国家林业局于曾于2017年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下称《繁育名录》),包含了梅花鹿、马鹿等9种常见动物。该名录中允许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曾经也并未被法律明确禁止食用。而《决定》生效后,这其中大部分野生动物也将被禁食。

  按照家畜家禽管理的动物允许食用。《决定》第三条明确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农业部已经颁布的《中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既包括了常见的猪、鸡、鸭、鹅、牛、马、驼、羊等常见家畜家禽,也包括了部分与原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动物名单重合的梅花鹿、马鹿、非洲黑鸵鸟、雉鸡等。该目录包括了适合我国国情且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共约159个畜禽品种。

  2、违反全面禁食需担更严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湖南省桃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农贸市场某门面及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死体黑蛇、野猪肉、死体环颈雉、死体野兔、死体鹧鸪鸟等野生动物,该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没收相关野生动物制品并进行了无害化填埋销毁处理,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此外,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此外,《决定》进一步明确,对于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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