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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犬伤人,原主人仍需担责;投喂的流浪犬致伤也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10]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近年来,全国城镇养宠数量和养宠人数均逐年增加,2019年,北京的养宠消费达到123亿元。宠物数量的增加,引发了更多因饲养宠物产生的纠纷。9月10日,丰台法院通报了多起案件,提示广大宠物主人及爱心人士应文明养宠,承担起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即使是被遗弃宠物或被人长期投喂的流浪宠物致伤,原主人或投喂人也需担责。

  被遗弃犬伤人 原主人仍需担责

  村民李某散步至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门口附近,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狗咬伤右腿。李某认为,该狗原来是由何某喂养,于是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00余元。

  但何某表示,2013年,其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此后不再喂养,不过该狗仍然常在院子附近活动。他认为,这条狗已成为野狗,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曾是该狗的饲养人,现该狗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即使何某曾放弃饲养该狗,但在遗弃饲养时未将狗妥善安置,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何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李蕊表示,对于遗弃的动物,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但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基于动物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原主任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长期投喂流浪犬 爱心却致伤害

  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区。2016年9月5日晚,王某从该小区14楼4门附近经过,被狗咬伤腿部,花费医药费1416.1元。咬伤王某之狗原系流浪狗,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因此该犬长期栖息在14号楼4门单元楼附近。

  “即使是好心投喂,投喂人也应当约束流浪狗的潜在风险。”李蕊表示,善意投喂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承担流浪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不过,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导致流浪动物在特定范围内长时间聚集,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则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爱心人士将因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咬伤王某的狗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因此,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控制潜在的风险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养宠需预防危险 主人应审慎管理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尚某无证养犬且不栓狗链,使同小区业主受惊吓后摔伤。但尚某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反称伤者是主动逗狗导致损害,却未提供任何证据。

  “宠物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即使没有抓、挠、咬等触碰行为,但扑、冲、吠等行为也会引起受害人心理恐惧。”李蕊提示,如果受害人因受到惊吓导致出现损害后果,一般也应视为加害行为发生,且与损害后果间构成因果关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饲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考虑到尚某的行为加剧了“狗主人”群体与大众的对立,影响了社区邻里友好关系,故通过司法裁判对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判决尚某赔偿伤者合理损失。

  李蕊表示,随着宠物逐渐成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宠物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从生活卫生环境,逐渐扩展到人身财产权益乃至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在界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时,采取了“谁引发风险谁担责”“谁受益谁担责”的理念。这一价值理念在承认人们饲养动物的自由和权利基础上,要求相关人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审慎的管理,当其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时,需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自由——在社会层面的内涵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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