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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孩子落户北京假结婚 “交易”背后的风险你知道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22]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婚姻是神圣而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办理落户、拆迁补偿买卖房屋、债务转移等各类事项面前一些人却为了各自的利益将婚姻视为一场“交易”,将一纸婚约沦为利益的“筹码”。婚姻不是“儿戏”,“假结婚”闹剧的幕后可能存在一些真实的法律风险。近期,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为了让孩子落户北京而办理假结婚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18年,原告陈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

  主要内容为:

  甲方李先生与乙方陈女士经友好协商,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结婚,并将甲方及其孩子的户口落户北京市。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共计300 000元。

  具体付款方式为:

  1. 领结婚证和办理公证当天,支付150 000元。

  2. 三年后,甲方孩子落户北京市,支付 50 000元。

  3. 五年后,甲方落户北京市,并在与乙方离婚当天,甲方支付给乙方100 000元。

  违约条款为:

  1. 在甲方没有落户北京市之前,乙方不得解除婚姻关系。

  2. 如果违约,乙方以五倍退还甲方已付钱款。

  3. 如果中途因甲方原因或者甲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造成甲方不能落户北京市,则已付钱款不退还。

  4. 乙方承诺无条件完全配合甲方办理离婚手续,合同终止。

  双方共同声明:

  双方结婚目的仅限于帮助甲方及其孩子落户北京市,不存在实质婚姻关系,互相不得干涉各自生活,不得有任何骚扰。

  婚姻期间包括婚前婚后,甲乙双方各自的子女、名下财产、债务、受益均归各自单独所有,甲乙双方没有也不新增任何共同财产、共同子女和共同债务。

  李先生支付陈女士15万元,双方登记结婚后,各自生活。后来,原告陈女士要求离婚,并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原告

  陈女士认为:

  双方假结婚的行为不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无感情基础,未行夫妻之实,不受法律保护,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

  李先生认为:

  双方基于自愿结婚,不存在假结婚行为,双方婚姻合法有效。领证后,双方自愿签订婚内协议,自己已履行协议中的义务。

  被告认为,原告在结婚前就存在债务,为此想利用本案获得15万元以还清债务,事后再以借钱方式不成转变为起诉离婚。实质上,原告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被告。

  首先,原告想离婚却不先退还本金,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骗取钱款15万元。

  其次,原告不履行协议的义务在先,已经丧失信用,理应先退还被告本金15万元整及其利息,并补偿损失费38 000元后,再到民政局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婚姻的正常维系以夫妻双方存在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应当通过诉讼进行或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办理离婚手续。

  本案中,陈女士、李先生各有所图,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又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但是,双方在毫无感情基础下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未在一起生活,婚后亦不存在夫妻感情。陈女士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准许。

  关于被告李先生提出的返还15万元、利息及其他损失问题,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该15万元是李先生为将自己和子女的户口转入北京市而向陈女士支付的费用。经本院审查相关内容后认为,该协议内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而无效,因而陈女士应将取得的15万元返还给李先生,而李先生主张的损失,因双方对此事均有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准予二人离婚;

  二、陈女士返还李先生十五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婚姻形式办理户口以收取他人利益的案件。出于种种目的,部分人打起了“婚姻”的歪主意,试图通过办理“假结婚”谋取相关利益。这种行为于双方而言均能带来利益,因此部分人选择置社会公序良俗于不顾,拿婚姻当儿戏,挑战法律底线。

  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性。从法律上讲,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适用《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婚姻关系结束前,双方关系中存在财产、债务、继承方面的风险。双方针对有关财产的约定,也可能基于合同无效而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