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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大米里的知识产权 北京知产法院这样判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2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粮食类地理标志的商标案件。地理标志是粮食类农产品品牌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依托,自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以来,粮食类地理标志的保护一直受到广泛重视,由于其市场欢迎度更高、经济效益更好,更容易出现以假乱真、恶意攀附的现象。
  案情简介
  N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第30类“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3550738号“崇明岛大米”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S公司以该商标具有欺骗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涉案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N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不服涉案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维持涉案裁定,涉案商标被无效宣告。
  本案的涉案商标为文字“崇明岛大米”。众所周知,崇明岛是位于我国上海市北部长江口的岛屿,因独特的自然环境,其所产出的包括大米在内的农产品具有较高的消费者认可度和市场知名度。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崇明大米”已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获得注册,相关的地理标志管理规则也体现了崇明大米产品与崇明岛地理位置、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密切关系。涉案商标标志以崇明岛地名加上大米商品名称形式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而商标注册人未能证明其产品符合“崇明大米”的标准。因此,涉案标志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品质和产地等要素产生误认,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提示
  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相关产地内特定产品共同的商业标识,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在促进地域特色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争议即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关欺骗性标志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产地具有密切关联,产地之外的产品经营主体如果注册使用该标志,则不仅会损害地理标志产地经营者的利益,也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性的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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