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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怎样约定管辖法院才有效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1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薛沛明

  合同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有人认为,合同是做大买卖时才用的。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合同的订立不仅存在于商业活动中,而且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息息相关,大到上市公司的跨国并购,小到微信注册用户协议的签订,甚至是支付宝免密支付开通所签订的免密协议,都是一次合同的订立。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双方为了便于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法律对约定管辖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并非由当事人随意选择。

  合同约定“签订地”

  法院管辖有效吗

  某融资租赁公司2017年和程某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租赁公司购买程某车辆再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然而程某并未按约定还款。租赁公司住所地为天津滨海区,程某住所地为吉林省四平市,但由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且合同中书面注明原告和被告合同签订地为石景山区,因此租赁公司依协议管辖来石景山法院立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适用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并且只适用于一审案件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三是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选择管辖法院,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管辖协议。四是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

  上述案件中,虽然当事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石景山区,且请求查封的标的物也不在石景山区,但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书面写明,合同签订地为石景山区,并依此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该案为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涉及不动产

  由所在地法院管辖

  某投资管理股份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给投资公司施工,工程款总计3500万元。工程竣工后,甲方迟迟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由于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乙方住所地为石景山区,因此乙方按约定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从上述案件来看,涉及约定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冲突,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围,考虑到这一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既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因此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进行专属管辖。本案中,虽然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管辖法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忽视了不动产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定,由于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约束,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应到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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