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以“推动《监察法》与修订《刑事诉讼法》法法实施衔接——以职务犯罪司法审查为视角”为主题的研讨会在湖北武汉举行。
以《宪法(修正案)》、《监察法》、修订《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协助法》的公布和颁行实施为标志,我国反腐败法治体系建设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如何以《宪法(修正案)》实施为根本,推动《监察法》、修订《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协助法》等法法实施衔接,贯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效能,推进反腐败法治体系和反腐败能力现代化,给理论界与监察、检察、法院、执法部门等实务界提出了紧迫要求。论坛主旨以习近平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以监察机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移送建议起诉程序,与司法机关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执法机关协助执行程序的实施衔接过程中关涉司法管辖、犯罪主体、刑事强制措施适用,证据审查判断和应用,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阐释探讨法法实施衔接问题。
围绕法院对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进行司法审查,以庭审为中心、法官主导法庭调查,控辩审三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院通过一审、二审程序依法裁断与予以定罪量刑。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认为,法院对职务犯罪的审查主要是从审判管辖,对被告人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5个方面。
围绕公安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上与监察机关建立沟通顺畅、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其职责,协助监察机关开展信息查询、勘验检查、鉴定、搜查、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留置、追逃追赃以及防逃等方面,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干永平提出,要健全衔接机制,确保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调查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围绕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依法调查的案件进行严格规范的司法审查并通过检察机关提请公诉由法院依法裁断处置,使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建立与审查起诉、提起公诉、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退回补充调查、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补充侦查,以及在刑事诉讼阶段的法定强制措施的适用等系列配套制度,湖北省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赵慧博士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就贪污受贿与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采信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看法。
围绕职务犯罪的刑罚执行问题,湖北省司法厅规划指导处张新兵提出建议:一是严守法律精神,厘清法律边界;二是注重程序正义,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有效打击职务犯罪。
围绕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权益保障对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律职业要求问题,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研究会会长汪少鹏提出,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对监察机关的权力与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障予以适调,使之趋于平衡。
教育部长江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认为,2018年是我国法治改革年,《宪法(修正案)》通过、《监察法》颁布、《刑事诉讼法》修订、《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协助法》出台,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反腐败法治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就。“法法”实施衔接须从文本体系、实施现状、法律思维等多维度探讨。他对与会论文作者的发言作了精辟点评。
徐汉明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回应了“法法”实施的热点、重点、难点、薄弱点问题,对于理论研究、司法实务、立法完善具有前瞻性意义。如何回应“法法”实施技术路径:一是更新观念,确立以优化制度资源配置的“六个思维”,为“法法实施衔接”奠定思想基础;二是把握原则,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执政安全、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六个统一”,把握好“法法实施衔接”之基准;三是程序衔接,细化司法审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衔接与协调等“十个程序衔接”,细化实化“两法”实施衔接机制;四是保障配套,从职业化的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群体,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信息化的保障能力切入,提升反腐败法治建设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