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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课题组赴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调研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26] 来源:法制日报法 作者:黄洁

  为开展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理论研究重大课题“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保护研究”的研究工作,2019年6月14日,课题组负责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教授一行前往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调研和参观,并召开交流座谈会。

  座谈会举行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经纬陪同课题组成员参观了在线审判体验区、立案诉服中心以及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智能文书生成系统、AI法官等信息化建设成果。

  参加本次座谈会的专家学者有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王莹,腾讯研究院首席数据法律专家王融,蚂蚁金服隐私保护办公室资深专家李海英,京东法律研究院总监郑慧媛,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阮神裕、硕士生吴倩云、石倍童、邵艳霞等课题组成员。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孙铭溪、立案庭副庭长曾智湄、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威娜、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立案庭法官肖伟、王恒、立案庭法官助理杨光等十余名同志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庭长赵长新代表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课题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程啸教授对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大力支持表示了衷心感谢,并介绍了课题背景,指出本次调研不仅是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理论研究重大课题“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保护研究”研究工作收集司法实践的案例和宝贵的审判经验,也是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关于审理个人信息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在本次座谈会中,与会专家学者对网络民事权利的侵权法保护以及个人信息纠纷案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目前为止,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受理了数十件与个人信息侵权有关的案件,案件数量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目前在个人信息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面临着如下理论上的难题:第一,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如何确定?对个人信息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怎样与传统的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相区分?第二,个性化推送广告是否构成对网络用户的民事权益的侵害?原告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个性化的广告推送?第三,对于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侵权纠纷,原告往往既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害,也无法证明究竟是谁泄露了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实施举证责任的倒置或者调整证明标准。由于我国现行法尚未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备受困扰,亟待理论上的研究。

  经过本次调研,课题组成员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个人信息纠纷案件及网络民事权利的侵权法保护在审判中遇到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为接下来的课题研究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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