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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德和衡举行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蒋安杰

  司法实务界一直比较重视涉刑民营企业家的罪名辩护,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关注较少,然而民营企业家一旦涉刑,毁掉的往往是整个企业。8月9日,第六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举行,本次论坛专题研讨了“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这一热点话题。与会者认为,近年来,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两高一部”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民营企业家保护的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个别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利用公权力来侵害涉刑企业家的财产权利,违法超范围查、扣、冻时有发生,民营企业以及企业家的财产权利的保护面临着诸多制度瓶颈与法律问题,亟待研究与解决。

  参加此次专题研讨会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王兆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作为特邀嘉宾作精彩点评。研讨会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主持。媒体界朋友以及多位企业法务人员等近20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活动。

  本次论坛上半场是主题发言环节,主持人程晓璐首先介绍了“刑辩十人”论坛的成立宗旨、历届活动以及本次议题内容,接下来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十位律师先后围绕“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这一主题分别进行了发言。发言嘉宾对如何准确界定涉案财产边界、避免超范围查、扣、冻,如何化解和降低企业刑事风险,涉刑企业代管托管问题,如何保障民营企业家羁押期间企业经营管理权,当合法财产权面临被侵犯时有哪些防御和救济途径,没收个人财产刑罚的审慎适用,加强检察机关对财产强制措施的监督以及刑辩律师应重视对此类案件的财产辩护等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

  专题研讨会下半场是专家点评环节,由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栾少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分别对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相关观点摘要:

  栾少湖认为:涉刑民营企业家有关财产权的辩护,一定要高度重视辩护策略。

  第一,在侦查阶段律师要竭尽全力,特别注意想办法为涉案财产划边界,从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到案以后,接受委托第一天开始,一定要想办法,把他做成一个可控的、有边界的判断,特别是在财产方面;要给划定边界,搞清楚哪些是涉案财产,哪些财产根本不应当被查封、扣押、冻结。为企业家财产划边界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在侦查阶段把边界划定了,将会使后面所有的辩护工作都有了一个基本的基础。财产划边界,当然包括它的性质,即财产性质的边界,到底是犯罪还是不是犯罪所得,涉及罪名是此罪还是彼罪,重罪还是轻罪,这个非常关键。

  第二,当侦查阶段结束,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是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这些都已经结束了,你的辩护要转为与审查起诉机关就涉案财产的价格和价值进行辩护;最后从有价证券(比如股票、债券)到一些房产、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甚至一些字画等等,一定要非常有智慧地进行价值上的辩护。

  第三,应当充分认识到“打官司就是打鉴定”。有人问我,聘的律师你觉得怎么样?我说给我说说他是怎么辩护的。他在法庭上说了一大堆法条,说这个定得不准、那个定得不对。我说这个律师进行的是普通辩护;如果这个律师对证据作了很多辩护,对情节和法律都作了辩护,这是高级别的;如果他说这个律师老抠着鉴定意见进行辩护,那你就是遇到了顶尖级高手律师。打官司不管刑事、民事或者行政,只要在诉讼领域,只要是有司法鉴定的,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鉴定! 

  毛立新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相关规定》的规定,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是“涉案财物”,包括: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另外,还有违禁物品。根据法律规定,除“涉案财物”和违禁物品外,一律不得查、冻、扣。

  但现在有一种倾向,“涉案财物”被替换成了“涉人财物”。比如,不加区分地查、冻、扣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等。这里,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影响到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有超出涉案金额查、冻、扣,超时限查、冻、扣,没有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抚养、赡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没给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等问题。

  解决违法查、冻、扣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引入司法审查和救济、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把大额财物的查、冻、扣决定权逐步从侦查机关转移到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并以听证的方式作出决定。另外,针对违法查、冻、扣,允许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由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以听证方式审查后作出是否继续查、冻、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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