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建 > 法学研究

当然许可在专利法中的适用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海波

  专利许可制度是适应技术贸易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作品或商标而言,其实施通常由权利人自己进行。对专利而言,专利权人完全亲自实施专利技术受制于诸多因素,难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从宏观层面上看,专利许可可推动技术引进国的经济发展、技术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例如,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施了专利政策,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虽然中国在通讯等领域处于技术领先地位,但在其他诸多技术领域仍需要继续追赶,并且中国国内专利许可与对外进行许可的数量与质量并不高。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中国专利的转化率仅为10%,与中国目前的世界地位并不完全吻合。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创新,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个值得注意的改变是草案新增的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规定,系统设计了“当然许可”的法律规则。

  相较于传统专利许可,当然许可能够更大范围地扩张技术的实施结果,制造出更多合作型竞争者。在现有研究中,有学者指出了这一制度可能的不足,但很少有研究较深入地分析就该规则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可能的益处,这正是本文拟介绍的根据我国专利法草案对当然许可的规定,可以将专利“当然许可”概括为:

  “在专利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构进行登记,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缴付一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许可形式。”这一制度可以分解为:主体、客体、许可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声明撤回四个部分。

  一、当然许可规则的主要内容 

  我国专利法草案中的当然许可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与英、法、德三国专利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修正草案不同,我国专利法草案认为许可使用费应当在当然许可声明中事先明确,主管部门并不介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议定。这一规定的优点是,主管机关的不介入使规则更加简单和具有可执行性,在降低主管机构负担的同时,由专利权人定价也充分尊重了其意志。

  第二,专利法草案要求如果欲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当然许可,专利权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专利评价报告。鉴于当然许可声明会因其公示而产生公信力,专利主管部门需要在公示之前就权利是否存在瑕疵进行验证,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确保相关权利的稳定性是有保障的。

  第三,就当然许可声明的撤销的条件,我国专利法草案要求声明撤回后,在先的当然许可保持不变。这一规定异于他国规定,例如,德国法和英国法均要求撤回声明时需要确保不存在许可关系。但本文认为,我国的规定更为合理,因为在先的当然许可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其本不应对专利权人撤销声明的权利产生影响。反之亦然,即使专利权人撤销声明,也仅仅是其不再对外发送新的要约,但是其仍应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

  第四,目前我国专利法草案并没有就年费的减免作出规定,相较各国既有的规定,这一遗漏显然是立法者有意为之的结果。本文认为这一“遗漏”可能是出于专利权人借助当然许可制度规避年费,从而降低专利维持成本的担忧。

  二、当然许可的利弊 

  (一)现行当然许可规定的弊端

  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的当然许可制度设计可能会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现有的费用设计制度下,一旦被许可人不愿意接受专利权人声明的定价,那么许可合同就不会产生,并不存在着价格协商环节,并不利于促进专利的实施。

  第二,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主动要求而提供,筛选专利的工作可以由公众而非专利主管部门去完成。

  第三,没有规定年费减半的政策,很可能会打击专利权人申请当然许可声明的积极性,导致该制度无法真正促进技术流通和专利转化。

  (二)当然许可的益处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尽可能地收集专利交易信息,使专利权人和潜在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信息能够顺畅衔接,提高专利转化率。在当然许可制度下,法律明确地规定双方当事人所应负担的权利义务,不论是对于专利权人或是被许可人而言,其因许可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地位皆会较为稳定,因此,会增进被许可人以此制度取得许可的动机。

  不管是促进信息的对接还是降低交易风险防止防范纠纷的产生,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证专利许可协议的达成。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促进专利的转化,这完全符合我国专利法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

  三、适宜使用当然许可的技术行业

  虽然该制度起源于本世纪初,但近年来在新技术背景下也逐渐获得了新生。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资料,自2004年至2015年之间,总共有15453项专利登记为当然许可的客体。虽然每一年声明的数量会因为社会经济状态以及国际环境的更迭变动,但自2008年之后大致上为一个稳定的上升状态。据统计,在英国发出当然许可声明的主要为跨国企业。有约70%的当然许可来自于前十名的大企业。在采用当然许可的专利技术当中,大多数技术集中在通讯科技、半导体、汽车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

  原因在于,若将市场导向以及技术流动性放入产品生命周期中考虑,在产品还在引入期到成长期时,专利权人更倾向于使用当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可以扩大专利权人所处的行业市场规模。目前,有许多新兴行业正处于成长期,例如物联网。

  物联网的运作模式主要可以分成三层架构:感知层、网络层以及应用层。物联网的运作方式为利用无线设备作为通讯方式,串联所有具有独立功能的载体作为运作客体,并使各个物体间得以互相联通。而其目的在于形成一个具有多向性且相互补的网络,并使得位于该物联网中的主体可以定制其运作环境。

  物联网中不同类别的技术结合时,能够促进新技术(或是改良技术)的出现,能够促进产业转型或者提高新市场开发的可能性。而在整合性技术出现后,就会再度进入产品生命周期中产生新的循环。在周期中,技术的流通性与市场扩大的速度是大致正相关的,技术的开放能够提升特定技术的成功率。

  简言之,新技术在想要取得规模化优势时,当然许可是一个促进技术流通性的有效手段。一个能够佐证的事例是松下公司,松下公司认为物联网是个尚未成熟的产业,将其专利开放,希望能够吸引更多同领域的开发者加入版图中,以促进市场的开发。又如特斯拉公司,其于2014年6月宣布开放公司持有的电动车相关技术专利,以推动电动车产业的发展。虽然特斯拉与松下的声明并未向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但与当然许可制度的核心精神是一致的——促进技术流通。这两家公司的目的在于扩张市场并使其技术成为行业标准。因此,只要产业想要通过技术流动形成规模化市场,那么当然许可就是其很可能会考虑的策略。

  当前,中国科技整体水平大幅提升,一些重要领域跻身世界先进行列,正由“跟跑者”向“并行者”“领跑者”转变。新一轮技术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发展正在改变着全球竞争格局,专利法草案中引入当然许可制度,正当其时。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