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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涉疫妨害公务犯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1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赵慧

  案情:2020年1月24日,陈某乘坐他人车辆行至某路段,因遇堵车情况及工作人员检查不悦,突然下车用脚踢停放在道路中央的指挥部执勤车辆。当地新冠肺炎防治指挥部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陈某极力反抗,咬伤一名工作人员右上肢,踢伤另一名工作人员腹部。经鉴定,一名工作人员两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名工作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上肢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伤三级。2月7日,陈某被当地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以及“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从上述规定看,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一是在行为手段上,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二是在行为对象上,必须是正在执行疫情防控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行为方式来看,只有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职责,才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所谓“暴力”,一般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也有观点认为,除了对人身施加的暴力足以妨害公务等的顺利进行之外,采用砸毁警车、城管车辆,烧毁应当被没收的物品等对物施加暴力的手段,也同样使公务难以顺利进行。对此,笔者认为,设置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凡是针对执行公务人员及其所属设备实施,足以干扰和破坏公务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力量,都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方法。具体而言,既包括对人身的强制,也包括对物的强制;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间接暴力;既包括有形力,也包括无形力。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强制力量在客观上阻碍了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可以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方法。

  所谓“威胁”,是指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为内容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畏惧感,不敢依法执行公务活动。至于威胁的程度,只要威胁的内容足以让一般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至于是否因此而实际使人产生了恐惧心理,无须特别考虑。

  从行为对象看,必须是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意见》规定,包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对于保障防疫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上述人员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公务活动的,应当作为妨害公务罪处理。

  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居)民参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活动的行为性质?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在自治范围内采取合适措施从事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居)民参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行为性质,应区别看待。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基于维护本村(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健康、安全等公共利益出发,在自治范围内自发组织或者决定采取有关防疫、检查、隔离、联防联控等措施的,由于该活动是一种单纯的自治行为,上述人员不应纳入到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范围。但是,面对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实施防疫、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并有权指令本辖区内所有组织和人员予以贯彻落实。因此,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根据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协助政府从事疫情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应当视为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在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各地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村(居)民,都是一线的主力军,对于他们实施的殴打、撕扯、恐吓、威胁等行为,都会影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故对于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他们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应当作为妨害公务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职务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所谓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职务来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执行主体合法,这也是规范公权力规范运行,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公权力不当侵犯的当然结论。

  综上,本案中,陈某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管控措施,用脚踢用于执勤的公务车辆,并对前来制止的防疫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严重扰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措施,构成妨害公务罪。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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